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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一人公司拖欠货款,股东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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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作为供货方,向被告公司供应货物后,被告拖欠货款未付,我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主张被告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被告公司欠付我方的货款具体金额;

2、被告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否对公司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我方,证据闭环、法律适用精准,全额追回货款,成功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基本事实

1、货物供应与对账事实

2024 年 7 月至 11 月,我方根据被告公司员工的下单要求,为其供应吸塑盒。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公司结欠我方货款合计 115300 元。

2、部分付款与欠款事实

被告公司股东个人向我方支付货款 5000 元后,剩余货款 110300 元,经我方多次催告,被告公司始终未支付。

3、主体特殊情况

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个人股东。

三、被告及股东主要抗辩观点

1、对欠付货款金额提出异议,主张部分送货未核对,不应全额认定;

2、股东抗辩其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张适用有限责任保护。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1、构建完整证据链,锁定欠付货款金额

我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下单、对账记录)、送货单、对账单及股东个人付款记录,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链与书面证据链,清晰证实货物供应事实、对账金额及已付款金额,明确锁定被告公司欠付货款 110300 元的核心事实。

2、精准适用法律,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我方以股东使用其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货款的行为为核心,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同时明确,股东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就公司欠付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方支付欠付货款110300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2、被告公司的股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证据闭环,全额锁定债权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完整证实货物供应、对账及欠款事实,确保欠付货款金额被法院全额支持,成功追回全部欠款。

2、法律适用精准,突破有限责任

精准运用《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以股东个人账户代付公司货款的痕迹,成功证明财产混同,打破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大幅提升债权清偿保障。

3、规避债权无法实现风险

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精准把握维权关键,通过锁定财产混同证据,确保即便公司无足额财产,也可通过股东连带责任实现债权,切实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七、办案启示

一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维权关键:

1、供货过程中,务必留存下单记录、送货单、对账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欠付货款金额可追溯、可证实;

2、面对一人公司拖欠债务,重点留意并固定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往来痕迹(如股东个人账户代付货款、代收款项等),作为证明财产混同的核心证据;

3、精准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一人公司股东需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此突破有限责任,保障债权得以顺利清偿。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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