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方长期向被告超市供应猪肉,双方按约定结算货款,被告拖欠多笔货款未付,我方起诉追偿,被告以供货重量短缺、结算不实等为由拒付。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我方供货是否存在 “严重重量短缺”,被告主张根本违约拒付货款是否成立;
2、双方结算重量以我方单方报送为准,该结算基础是否真实有效;
3、被告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暗示我方涉嫌欺诈,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我方,证据扎实、紧扣交易习惯,成功反驳被告全部抗辩,全额追回核心欠款。
二、案件基本事实
1、交易模式与供货事实
自 2024 年 5 月起,我方与被告建立长期买卖合同关系,由我方持续向被告超市供应猪肉。双方约定通过微信下单群进行下单、报重,按月结算货款,形成稳定的交易习惯。
2、欠款事实与催讨过程
截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被告累计拖欠我方 2025 年 5 月、6 月及 7 月初的猪肉货款共计 72510 元。我方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后,我方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3、被告抗辩引发争议
诉讼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否认欠款合理性,试图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就供货质量、结算方式等产生争议。
三、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1、主张我方供货存在 “严重重量短缺”,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拒付全部货款;
2、抗辩双方结算重量系我方单方报送,未经过其核实确认,结算基础不实,不应按我方主张的金额支付货款;
3、主张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我方供货不符合约定,其有权拒绝付款,并暗示我方存在欺诈行为。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1、构建完整证据链,锁定欠款事实与金额
我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下单群下单、报重、对账记录)、过往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清晰证实双方的交易过程、结算方式以及被告拖欠货款 72510 元的核心事实,反驳被告关于 “结算基础不实” 的抗辩。
2、强调交易习惯的约束力,否定被告违约主张
明确双方长期通过微信报重、按月结算的模式,已形成稳定的交易习惯,该交易习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指出,被告作为生鲜产品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及交易惯例,应在收到货物时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其在收货后未及时就重量问题提出异议,事后以 “重量短缺” 主张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3、驳斥先履行抗辩权与欺诈主张
被告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我方供货存在严重质量或重量问题,其抗辩无事实支撑;我方供货过程均按双方约定履行,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被告的暗示无任何证据佐证,依法不应采信。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及证据,结合双方交易习惯,依法判决如下:
1、认定我方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欠款事实成立,采纳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
2、判令被告向我方支付货款72191.76 元(核减 318.24 元);
3、判令被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 72191.7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 806 元、保全费 745 元,均由被告承担。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证据闭环,牢牢锁定债权
完整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清晰证实交易过程与欠款事实,为胜诉奠定核心基础,即便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仍能确保法院认定欠款成立。
2、紧扣交易习惯,瓦解被告抗辩
重点强调双方长期形成的微信报重、按月结算的交易习惯,结合生鲜产品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彻底驳斥被告关于重量短缺、结算不实的抗辩,推动法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
3、最大限度维护我方权益
法院仅核减少量款项,支持我方绝大部分货款主张,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最大限度降低我方维权成本,实现权益最大化。
七、办案启示
生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维权关键:
1、长期合作中,务必留存微信聊天记录、下单凭证、转账记录、对账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防范欠款及结算争议;
2、明确双方交易习惯,可通过书面确认或长期交易惯例固化,若对方事后提出异议,可依据交易习惯反驳;
3、针对生鲜产品重量、质量争议,建议在供货时以 “去皮” 称重视频、收货确认单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证据,明确货物重量与质量,从源头防范争议;
4、买受人未及时履行检验义务的,事后提出的质量、重量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可据此强化我方抗辩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