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方作为商铺出租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长期拖欠商铺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我方提起诉讼;被告以出租人主体不适格、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签署人无授权等为由拒绝付款。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我方作为出租人,主体是否适格;
2、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我方应承继其与原房东的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该抗辩是否成立;
3、案涉租赁合同签署人是否获得我方有效授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我方(出租人),以完整权利证明链确立主体资格,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反驳被告全部抗辩,追回核心拖欠租金。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签订:2023年6月21日,我方与被告就案涉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租期、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时间、方式等核心条款。
2、违约事实:租赁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约履行了商铺交付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86256.4元。
3、催讨与诉讼启动:我方多次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被告催讨拖欠租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三、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1、质疑我方作为出租人的主体适格性,主张其与原房东的租赁关系尚未处理完毕,我方无权向其收取租金;
2、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抗辩我方接手商铺后,应承继其与原房东签订的原租赁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其不应按我方签订的新合同支付租金;
3、对案涉《租赁合同》签署人的授权情况提出质疑,主张签署人未获得我方有效授权,案涉合同无效,其无需履行付款义务。
四、我方(出租人)核心抗辩意见
1、确立主体资格,回应主体抗辩:我方完整提交了全套权利证明,包括从商铺产权人处取得产权的相关文件、产权人授权我方运营管理案涉商铺的授权委托书、我方与被告签订的新《租赁合同》等,形成完整的权利链条,清晰证实我方系案涉商铺合法的出租人,主体资格完全适格,有权向被告收取租金。
2、紧扣合同相对性,驳斥“买卖不破租赁”抗辩:明确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方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依据该新合同产生的租金支付义务,独立于其与原房东的历史租赁纠纷,与原合同无关联;“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本案中我方与被告签订新合同的情形,被告无权以此拒绝履行新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3、证实签署人授权合法,确认合同效力:提交租赁合同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我方内部授权文件等证据,明确证实签署人已获得我方有效授权,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由我方承担,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及证据,依法判决如下:
1、认定我方作为出租人主体适格,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向我方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86256.4元;
3、判令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法院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点进行调整,支持我方合理的违约金主张;
4、驳回我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我方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420元。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完整权利链,破解主体资格争议:通过提交产权证明、授权文件、新租赁合同等全套证据,形成清晰完整的权利证明链,有力回应被告对我方主体资格的质疑,为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2、精准适用法律,瓦解全部抗辩: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新旧租赁合同的独立性,成功驳斥被告“买卖不破租赁”的不合理抗辩;同时证实合同签署人的授权合法性,确认合同效力,彻底瓦解被告全部拒付理由。
3、最大限度维护我方权益:法院全额支持我方拖欠租金的核心诉求,仅驳回律师费主张,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最大限度降低我方维权成本,实现核心权益落地。
七、办案启示
接手存量租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权关键:
1、接手商铺并出租给存量租户时,务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断与原房东、原租赁合同的关联,确立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被历史纠纷牵连;
2、作为出租人,需提前留存产权证明、授权文件等全套权利凭证,确保自身主体资格合法,应对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适格性抗辩;
3、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合同签署人的授权情况,留存授权文件,避免因签署人授权问题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4、面对“买卖不破租赁”等抗辩时,精准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新旧合同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