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口罩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口罩资质包材授权并供应口罩货品,原告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无故拖欠口罩授权费及剩余货款长期拒不支付。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仍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我方依托完整证据链条主张欠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最终法院全额采信我方诉求,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全额清偿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
争议焦点:
1、案涉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已按约完整履行供货及授权义务;
2、被告拖欠口罩授权费、剩余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3、双方未书面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 LPR 加计罚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计算利率标准如何依法核定。
二、案件基本事实
1、2022 年 12 月 16 日,原告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贸易公司签订《口罩业务战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将现有及后续办理的口罩资质、包装材料以0.25元/只标准向被告收取授权费,约定每 15 天结算一次;同时原告向被告供应 N95、KN95 口罩成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及资质授权合作关系。
2、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在 2022 年 12 月 25 日至 28 日期间,共计向被告提供口罩包材 393160 只,对应产生授权费 98290 元;2022 年 12 月 21 日至 26 日期间向被告供应口罩货品,总货款 216141 元,被告仅支付 215547 元,仍拖欠货款 594 元。
3、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拖延拒付剩余授权费及尾款。原告维权无果后,依法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口罩授权费 98290 元、拖欠货款 594 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4、案件受理后,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
三、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经法院合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质证权,自行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我方核心主张与抗辩思路
庭审中,我方系统提交《口罩业务战略合作协议》、货物出库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销售结算表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
1、充分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及资质授权合作关系真实合法,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口罩包材授权及口罩供货义务;
2、精准核算并佐证被告尚欠口罩授权费、剩余货款的具体金额,欠款事实清楚、数额明确;
3、虽双方合同未单独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已实际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按一年期 LPR 加计罚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合法有据;
4、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全部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诉求,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成本。
五、判决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案涉《口罩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采信我方全部证据及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口罩授权费及拖欠货款合计 98884 元;
2、逾期利息以 98884 元为基数,自起诉相关立案起算日 2023 年 9 月 22 日,按一年期 LPR3.45% 加计 30%、即年利率 4.49% 计算,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 2356 元、公告费 200 元,合计 2556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4、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事前留存完备合同、出库单据、对账结算、聊天记录等凭证,形成无瑕疵证据链,是我方缺席审理案件能够全盘胜诉的根本保障;
2、精准适用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在无书面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成功争取按 LPR 加计罚息计算利息,充分弥补原告资金损失;
3、针对被告恶意失联、拒不出庭的消极规避行为,依法利用公告送达、缺席审判规则,固定欠款事实、锁定法律责任,实现合法债权司法确认;
4、成功将诉讼费、公告费全部判令由违约方承担,最大限度降低我方当事人维权成本,全面实现合法权益保护。
七、办案启示
1、商事合作签订书面协议时,务必明确结算周期、计价标准、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责任等条款,履约过程中妥善留存送货单、出库单、对账表、沟通记录等原始凭证;
2、遇到对方拖欠货款、恶意失联、拒不对账的情形,无需反复协商拖延,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借助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制度固定债权;
3、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亦可依法主张按 LPR 上浮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合法主张逾期损失;
4、胜诉判决生效后,及时跟进对方履行状态,一旦逾期拒不付款,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步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确保胜诉权益真正落地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