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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性保健品”涉刑案,王灿律师辩护助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推荐 王灿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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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南京)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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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灿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围绕犯罪金额区分、坦白情节、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等多维度展开辩护,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其专业、负责的辩护工作,充分体现了南京刑事律师在食品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满族,网店负责人。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其他涉案人员:邱X、葛X、赵X、丁X、蔡X等多名购买人(均以某某表示)。

被告人王XX为获取非法利润,于20181月至12月期间,购进来源不明、资质不全、可能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368.95元。20181216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孟加拉虎王“V8”等性保健品79种,经检测,其中73种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货值共计约80359.05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中,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北京市XX的王灿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家属沟通梳理王XX的网络销售记录、进货渠道、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灿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围绕本案的犯罪金额构成、被告人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核心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王灿律师指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区分为已销售金额和查扣货值金额两部分,查扣部分虽可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在量刑时应与既遂销售行为有所区别。同时,王灿律师积极指导家属协助王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6368.95元,充分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

在庭审过程中,王灿律师围绕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系唯一经济支柱等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王灿律师还特别强调,王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王灿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虽未适用缓刑,但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在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来源不明、资质不全、可能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购入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家属协助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王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王XX的违法所得26368.95元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81216日起至2020615日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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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银律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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