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满族,网店负责人。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其他涉案人员:邱X、葛X、赵X、丁X、蔡X等多名购买人(均以“某某”表示)。
被告人王XX为获取非法利润,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购进来源不明、资质不全、可能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368.95元。2018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孟加拉虎王”、“V8”等性保健品79种,经检测,其中73种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货值共计约80359.05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中,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北京市XX的王灿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家属沟通梳理王XX的网络销售记录、进货渠道、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灿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围绕本案的犯罪金额构成、被告人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核心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王灿律师指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区分为已销售金额和查扣货值金额两部分,查扣部分虽可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在量刑时应与既遂销售行为有所区别。同时,王灿律师积极指导家属协助王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6368.95元,充分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
在庭审过程中,王灿律师围绕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系唯一经济支柱等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王灿律师还特别强调,王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王灿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虽未适用缓刑,但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在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来源不明、资质不全、可能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购入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家属协助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王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王XX的违法所得26368.95元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