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沈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其他被告人:李XX、李XX、唐XX、田XX、李XX、韩XX、华XX、唐XX、龙XX、朱某某、李XX、邓某某、丛XX(均以“某某”表示)。
2015年9月,被告人唐XX等人注册成立沈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被告人龙XX、朱某某处购进丙泊酚、布托啡诺、咪达唑仑等人用药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间,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唐XX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系主犯,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被告人多达13人,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被告人唐XX作为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主犯,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风险。
王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家属沟通梳理公司经营模式、药品进货渠道、销售对象等关键事实。王灿律师发现,本案的一个特殊情节在于,被告人唐XX的销售对象主要为宠物医院,所售药品虽为人用药品,但实际用于宠物治疗,客观上并未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重要酌情从轻因素予以考虑。
在案件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王灿律师围绕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等核心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王灿律师一方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数额提出异议,另一方面重点强调被告人唐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本案客观上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王灿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其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危害后果较小等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唐XX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王灿律师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扎实的辩护工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XX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鉴于被告人唐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略),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药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注:判决书中多名被告人均获不同程度刑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