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淘宝店负责人。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XX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买家推销“三xx命”、“第xx元素”、“弥xx夜”等药品。被告人张XX与买家约定销售药品的品种、数量并收取药款后,向康X(已判决)购买药品,由康X按被告人张XX的要求将药品寄给买家。被告人张XX采用上述方法,共计向多名买家销售“三zxx”178瓶、“弥xx夜”472瓶、“第xx元素”484瓶,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第xx素”200盒。经鉴定,上述药品中检出氯氮平、西地那非等成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微信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XX作为淘宝店负责人,通过微信向买家推销“三x命”、“第xxx素”、“弥xx夜”等药品,由上游供货商康X直接发货,销售金额共计4万余元。案发后,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临销售假药罪的刑事指控。
王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王灿律师发现,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态度诚恳,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本案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被告人张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在案件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王灿律师围绕被告人张XX的认罪态度、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等核心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王灿律师重点强调,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进一步彰显了其真诚的悔罪态度。
经过王灿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其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王灿律师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扎实的辩护工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第xx素”200盒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