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公诉。
- 被告人一:某某(浴室经营者,本案主犯),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 (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律师;
- 被告人二:某某(浴室管理人员,化名某某,本案主犯),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 被告人三:某某(现场工作人员,从犯),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 被告人四:某某(现场记账人员,从犯),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案件事实:2017 年末,两名主犯事前共谋,由女性被告人在涉案浴室统筹安排卖淫人员从事卖淫,经营获利按约定比例分成;之后两名从犯受雇,负责接引嫖客、登记上钟、记账提成,每次卖淫可抽取数十元提成。2018 年 7 月,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涉案浴室包厢,当场查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本案案发。2018 年 7 月 31 日,浴室经营者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办案经过
本案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2 月向法院移送公诉,最初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阶段,检察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在 2019 年 6 月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依法准许;同年 7 月检察院补侦完毕申请恢复庭审。法院变更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王灿律师作为首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细致梳理全案卷宗证据,深挖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两大法定从轻情节,围绕当事人投案自首事实、主观恶性、涉案情节逐一举证说理,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其余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分别从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罪认罚等角度进行辩护,全案控辩双方围绕罪名定性、量刑幅度充分辩论,法庭结合全案证据、控辩意见开展评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 被告人一(浴室经营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 3 万元;
- 被告人二(浴室主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 3 万元;
- 被告人三、被告人四(两名工作人员):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各 2 万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理由:四名被告人为卖淫活动提供经营场所、配套服务,客观上促成卖淫行为落地,全部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容留卖淫罪;其中两名负责人系主犯,两名现场工作人员系从犯。
- 量刑理由:首名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余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四人全部认罪认罚依法从宽;两名从犯依据从犯规定从轻处罚;综合涉案场所经营属性、社会危害性,首犯不适用缓刑,其余三名被告人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宣告缓刑。
- 适用法条:《刑法》第 359 条、25 条、26 条、27 条、67 条、72 条、73 条;《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