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一:某某(传销体系申购老总、案件主犯),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二:某某(团队大总管),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三:某某(团队申购总管),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四至六:某某等三名团队自律、能力岗位管理人员,分别由不同律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事实:涉案团伙以 “10xxxx工程连锁经营” 为名搭建传销组织,无实体产品与服务,参与者缴纳 3800 元申购 1 份份额、最高 69800 元申购21 份份额即可入会,虚假宣称高额返利可达千万。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靠拉人头晋级返利。2017 至 2020 年,团伙在南京江宁多个小区租住窝点开展传销,六名被告人先后在组织内担任申购老总、大总管、自律配合等管理职务,统筹团队日常学习、跨体系检查等事务,涉案关联 10 个体系、传销人员超 120 人,六名被告人 2020 年 5 月被警方统一抓获。
三、办案经过
2020 年 5 月,公安机关统一抓捕六名涉案人员,先后办理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认定首名被告人系全案主犯、其余五人为从犯,建议对主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20 年 9 月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原拟适用简易程序,经阅卷核查案件涉案人数多、层级架构繁杂、涉案证据量大,于同年 10 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各被告人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王灿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主犯的辩护人,全面翻阅案卷材料、账本、电子勘验记录、人员架构图等全案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任职范围、岗位职责、实际管控权限,从涉案人数认定依据、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实际地位、坦白认罪等多角度梳理辩点,当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人员数量、主从犯认定等关键内容提出质证与辩护意见;其余辩护人分别从涉案人数存疑、从犯、初犯、坦白等角度开展辩护,控辩双方围绕罪名定性、涉案人数、量刑幅度开展多轮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综合评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主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两名总管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一名有前科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
一名自律岗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
最后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定罪理由:六名被告人以缴纳费用获取入会资格、依托五级三晋制拉人头计酬,虚构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涉案人员超 120 人,属情节严重,全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首名被告人担任申购老总统筹全体系申购与薪资核算,系共同犯罪主犯,剩余五名被告人仅负责局部团队管理,属于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量刑酌情从重。
量刑理由: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大多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采纳各辩护人关于坦白、从犯、初犯的辩护观点,未超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刑罚。
适用法条:《刑法》第 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6 条主犯、第 27 条从犯、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第 52/53 条罚金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