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检察官助理某某出庭公诉。
被告人:某某(原公安辅警、软件开发者),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被害单位:某某网络科技南京分公司(xxx 语音运营主体)。
案件事实:2019 年7 月至 2020 年 7 月,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自主开发并对外售卖名为 “xx 隐身” 的破坏性软件,该软件通过篡改数据干扰xx 语音原有运行机制,突破软件官方功能限制。经司法鉴定,涉案程序属于破坏性计算机程序,被告人售卖软件累计获利 17500 元。案发后被告人被异地抓获,家属代为赔付被害单位 15 万元,取得被害方书面谅解。
三、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单位报案后立案侦查,锁定涉案软件开发者信息,2020 年 7 月在辽宁将被告人刑事拘留,同年 9 月执行逮捕。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手机、电脑、U 盘等全部作案设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程序做功能鉴定,固定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软件源码等电子证据。侦查终结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阶段,王灿律师全面查阅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谅解书、交易明细等全案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从轻处罚法定及酌定情节。庭审中,王灿律师围绕被告人坦白认罪、全额赔偿获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三大从轻要点展开辩护,向法庭提交赔偿凭证与谅解材料,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获利数额、危害后果等关键事实;公诉机关围绕软件破坏性、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举证答辩,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幅度充分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评议裁判。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被告人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17500 元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全部作案工具没收处理。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定罪理由:被告人违规制作、传播干扰正规软件运行的破坏性程序,违法所得超 5000 元,达到 “后果严重” 入罪标准,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理由: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大额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从轻情节被法院采纳;但因涉案软件客观干扰平台正常运营,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缓刑辩护意见。
适用法条:《刑法》第 286 条第三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从轻)、第 64 条(赃物、作案工具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