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转账涉赃案 专业刑辩为在校学子争取最优量刑 南京刑事律推荐 王灿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一:无业人员,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 被告人二:无业人员,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 被告人三:有犯罪前科人员,指定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 被告人四:在校大学生,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 被告人五:无业人员,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
- 被告人六:无业人员,指定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案件事实:2020 年 5 月,一名被告人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 6 月至 7 月,该被告人联合境内人员,组织其余四名被告人,通过支付宝多层转账的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赃款。全案涉案总金额 256 万余元,不同被告人参与转账的金额各有差异。2020 年 7 月至 8 月,六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首名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余五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办案经过
案件案发后,多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其中一名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固定了聊天记录、资金流水、酒店登记信息、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大量证据,查清各被告人的参与时段、转账金额、分工角色等核心事实。2021 年 3 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因疫情影响中止审理,后续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全体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各方围绕罪名认定、主从犯划分、自首与坦白情节、量刑尺度等展开激烈辩论。王灿律师接受在校大学生被告人的委托后,全面细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结合当事人在校学生的特殊身份、参与时长较短、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小等客观情况,同时紧扣其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共同犯罪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精心梳理辩护思路。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多角度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其他辩护人也结合各自当事人的情况,分别提出自首、从犯、适用缓刑等辩护观点,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开展评议工作。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 被告人一:犯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一千元。
- 被告人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 被告人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 被告人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 被告人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 被告人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判令全体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理由:被告人一违反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六名被告人明知款项系电信诈骗赃款,仍通过转账方式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告人一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 量刑理由: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除主犯外,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身份、前科、主观恶性、社会监管条件等综合考量,对部分被告人不予适用缓刑,对情节轻微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