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场涉组织卖淫案 刑辩律师精准辩护为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推荐 王灿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某某,务工人员,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案件事实: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两名已判决人员合伙经营浴场,将浴场三楼设为卖淫场所,制定价格、分成、考勤等制度,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先后两次受雇担任浴场店长,参与卖淫项目研讨,负责人员考勤、安排望风等管理工作。该时段内浴场卖淫活动非法获利 5 万余元,被告人从中获取工资 13000 元。案发后被告人被多次变更强制措施,庭审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其提起公诉。
三、办案经过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于 2020 年 11 月被刑事拘留,后续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 年 10 月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以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给出相应量刑建议。法院考虑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王灿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证人证言、交易单据、现场笔录等全部证据,梳理被告人任职时长、具体工作内容、获利金额等细节。结合被告人系受他人雇佣、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身份,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案情等法定从宽情节制定辩护策略。庭审中,王灿律师清晰陈述辩护观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地位、量刑幅度等内容展开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与控辩意见综合评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 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 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理由:被告人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参与场所管理、人员安排等工作,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共同犯罪。
- 量刑理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听从雇主安排,起到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法院采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情节,对适用缓刑的请求不予支持。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