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资金出借涉刑案 专业刑辩巧用法律原则助力当事人获缓刑 南京刑事律师推荐 王灿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某某,企业在职员工,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案件事实:2017 年 9 月至 10 月,多名人员合伙在居民楼内开设赌场。本案被告人在该赌场内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支持,并按日收取固定费用,累计获利 12000 元,整个赌场抽头获利约 6 万元。被告人曾有吸毒、赌博行政处罚记录,案发后被警方抓获,初期未如实供述,后续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其提起公诉。
三、办案经过
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21 年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期间两次办理取保手续。公诉机关完成侦查审查工作后,于 2022 年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该案后,结合案件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王灿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前科材料、同案判决、家庭相关证明等,厘清被告人在赌场中的角色定位。结合案情,明确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同时考虑其后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家中有患病亲属、年幼子女需要照料等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辩护方案。庭审中,王灿律师依次提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家庭困难等多项辩护意见,同时结合案件发生时间,主张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法律适用等焦点展开辩论。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 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理由:被告人为赌场提供资金、发放高利贷,参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开设赌场罪。
- 量刑理由:被告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后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结合其家庭实际困难,依法适用缓刑。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 2017 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对应的旧版法律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