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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未还,多次约定还款期限仍违约,缺席判决助力全额追回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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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虽经双方多次重新约定还款期限,且被告支付部分利息,但始终未返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我方作为原告代理方,依托完整证据链锁定借贷事实、利息约定及违约事实,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切实维护原告合法债权。

本案审理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借贷关系中,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认定,被告尚欠的借期内利息金额是否准确;

2、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3、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依法视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法院能否缺席判决。

鼎来律所商事纠纷团队代理我方当事人(原告),全程围绕证据固定、利息核算、程序权益维护三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依托被告缺席应诉的程序优势,精准主张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胜诉目标,圆满完成委托事宜。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2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3万元借款足额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面履行了出借义务。

借款发生后,被告未能按双方最初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重新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农历),同时约定该日期先偿还2万元,未偿还部分在还款当日重新立据确认。

2022年2月9日,被告妻子代其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利息3500元,但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2023年1月21日,被告妻子再次代其向原告支付2022年期间的利息2400元,并代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将还款日期变更为2024年2月7日(农历2023年12月28日),借条中同时明确载明原借款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确认了借贷关系的原始事实。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返还任何借款本金,虽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合法方式催讨,被告始终拖延推诿,未履行任何还本义务。原告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借期内剩余利息及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缺席审判带来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四、我方(原告)核心主张与抗辩思路

我方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及提交的证据,明确核心主张方向,制定清晰的代理思路,精准回应案件争议焦点,全力主张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核心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剩余利息5,153.33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2月8日起按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9月16日为1,661.75元,此后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代理与抗辩思路:庭审中,我方重点围绕“借贷关系合法性、利息核算准确性、被告缺席后果”三大核心展开,精准回应争议焦点。一是提交借条(两份,含重新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充分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足额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缺席视为认可);二是提交被告妻子支付利息的记录,结合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8%计算标准,明确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精准核算出尚欠借期内利息5,153.33元,事实清楚、计算有据;三是主张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2024年2月7日)届满次日起计算,按LPR标准核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借贷交易惯例,应予支持;四是结合被告缺席应诉、放弃全部诉讼权利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采信我方全部证据及主张,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3、证据支撑:全面提交借条(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佐证出借事实)、被告妻子支付利息的记录(佐证利息约定及部分履行情况)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确凿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履约事实、利息约定及被告逾期未还本金的违约事实,为我方核心主张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五、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全面审查我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充分采纳我方的核心主张及全部证据,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共计人民币35,153.33元(计算方式:借款本金30,000元 + 尚欠借期内利息5,153.33元);

2、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其中,暂计至2025年9月16日的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661.75元;此后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3.45%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诉讼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4、迟延履行责任: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诉期届满无上诉则生效)。

补充说明:本案以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法院的判决充分认可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及核心主张,明确了被告的还本付息义务及逾期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借期内剩余利息、逾期利息等全部核心诉求均得到全额支持,切实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为后续款项追偿及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证据链条完整扎实,是缺席判决胜诉的根本保障: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利息支付记录相互印证,清晰证实借贷事实、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变更及被告违约事实,即便被告缺席应诉,仍能锁定全部核心事实,确保法院全面采信我方主张;

2、精准核算利息,最大化维护原告权益:严格按照借条约定的年利率标准,结合被告已支付利息金额,精准核算出尚欠借期内利息,同时依法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确保利息主张合法有据、金额准确,实现原告权益最大化;

3、充分运用缺席审判规则,高效实现债权: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依法主张其放弃全部诉讼权利,促使法院简化审理流程、快速作出判决,降低原告维权成本,实现高效维权;

4、全程把控维权细节,保障胜诉权益落地:明确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责任及申请执行时效,提前规划后续强制执行事宜,确保原告胜诉后能够顺利追回全部款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七、办案启示

民间借贷纠纷(多次变更还款期限、缺席应诉类)办案关键:

1、出借资金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借期、利息计算标准、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若后续变更还款期限,需重新出具借条或签订补充协议,留存书面凭证;

2、履行出借义务后,务必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资金已实际交付,同时留存利息支付记录、催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可依;

3、利息约定及核算需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年利率标准,避免超过法定上限,同时精准记录已支付利息金额,便于后续核算尚欠利息,确保利息主张合法有据;

4、遇到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多次变更还款期限仍不履行义务,且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无需反复协商拖延,应及时提起诉讼,借助缺席审判规则固定债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胜诉判决生效后,需在履行期满二年内密切关注借款人履行情况,一旦被告逾期未履行,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确保胜诉权益真正落地兑现。


  • 2025-12-01
  • 德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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