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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次借款补签借条,口头约定利息,调解结案+违约条款约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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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本案系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后长期未还,原告据此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借期内历史利息及逾期利息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二、案件背景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因工程投资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同事情谊累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共计120,000元,双方口头协定月利率为2%。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向原告补签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圆(¥120,000)整。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91,803.27元(历史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争议焦点(调解前预判)

1、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是否超过法律保护上限,超过部分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2、原告主张的利息91,803.27元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已包含超过法定保护标准的利息;

3、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四、原告核心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或取款记录)、微信及电话催款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

1、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

2、被告长期拖欠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原告主张的历史利息及逾期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

五、调解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已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1、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于2025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该款付清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即放弃剩余本金3万元、全部利息91,803.27元及逾期利息5,391.13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2、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2,2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六、办案总结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程序成功结案,原告在较短时间内与被告达成一次性了结协议,避免了长期诉讼及执行周期。成功要点包括:

1、原告保留了《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为确定借款事实提供了坚实依据;

2、设置违约加重条款: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9万元,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加付2万元违约金。该条款对被告形成强有力的履约约束,有效防止其再次违约;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214元约定由被告负担,进一步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 2025-05-01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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