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本案系被告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碰撞原告停放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据此主张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赔偿责任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案件背景
2024年8月18日00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沿小区地下停车场由西向东行驶至指定路段时,碰撞到右侧停车位内由原告一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8月26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一不负事故责任。
受损车辆登记于原告二名下,但实际使用人为原告一。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立即将车辆送至专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及车辆维修期间的必要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244.03元。
另查明,被告一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二名下,在被告三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调解前预判)
1、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清晰,被告一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车辆维修费用是否合理,是否超过必要的维修范围;
3、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四、原告核心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交通费票据、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信息等证据,清晰证明:
被告一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一无任何过错,被告一应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受损车辆因事故受损,产生的维修费用真实、合理,有专业维修机构出具的发票及清单为证;车辆维修期间原告无法正常用车,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属于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五、调解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赔偿款项及履行情况:被告一赔偿原告一、原告二车辆维修费用、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3,000元(已付)。
2、放弃其他请求:原告一、原告二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一、原告二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六、办案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案件通过法院调解程序成功结案,且被告在调解过程中已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成功要点包括: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为原告索赔提供了最有力的核心证据;
2、原告保留了专业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证明;
3、原告原起诉金额为12,244.03元(含维修费及交通费),通过调解实际获赔13,000元,超出原诉求约755.97元,实现了“超预期”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