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本案系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因陪产假工资克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付、社保未依法缴纳等问题引发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部分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二、案件背景
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入职被告一,两被告实施混同用工管理。2024年12月24日,原告通过企业微信提交陪产假申请并获被告批准,但被告擅自将陪产假改为“调休”并扣发工资3324.19元。2020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安排原告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172.23元,并违法克扣法定节假日工资2580.32元。此外,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存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无效条款。2025年3月8日,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3月9日送达。
原告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违法克扣的陪产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克扣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并补缴社会保险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焦点(调解前预判)
1、被告将陪产假改为“调休”并扣发工资,是否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2、两被告是否构成混同用工,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是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该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承担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4、原告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是否准确,以“调休”替代加班费是否合法;
5、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6、失业保险金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四、原告核心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企业微信陪产假申请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据,清晰证明:陪产假申请已获被告批准,被告扣发工资无法律依据,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两被告实施混同用工管理,应对原告的各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以“调休”替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中“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原告签署时合同关键条款为空白,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因被告长期未缴纳社保、克扣工资,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被告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告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调解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共同确认于2025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2、打包支付款项:被告一及被告二同意向原告支付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39,000元。前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被告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原告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等(即涵盖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陪产假工资、加班工资、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折算等全部项目)。
3、支付期限:被告一和被告二承诺前述款项在2025年12月5日前支付完毕。
4、违约条款:两被告若未及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一次性了结条款:两被告履行完本协议义务后,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原告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同时原告承诺不再就前述争议向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起任何形式的追偿权利,已经提起的投诉举报,原告必须撤回。
6、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六、办案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陪产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社保缴纳、经济补偿金等多重诉求。案件通过法院调解程序成功结案,成功要点包括:
1、证据较为充分:原告保留了企业微信陪产假申请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为各项诉求提供了证据支撑;
2、混同用工主张原告将两被告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混同用工,有效避免了单一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3、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有效避免了后续衍生争议,对被告形成终局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