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因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原告诉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二、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作。某日晚间,原告下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入院诊治,确诊右肩袖损伤、肩关节积液等伤情,出院医嘱明确加强营养、专人护理、建议全休六个月。
事故后原告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案涉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结论出具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赔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足额赔偿。原告遂申请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三、争议焦点(调解前预判)
1、医嘱建议全休六个月,停工留薪期时长及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有据;
2、工伤十级伤残对应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当按法定标准全额赔付;
3、原告诉请护理费金额较高,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医嘱及诊疗记录支撑;
4、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均与本次工伤伤情直接关联,是否存在不合理自费项目;
5、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符合工伤待遇相关规定。
四、原告核心主张
原告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完整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原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已法定认定工伤、评定十级伤残,依法享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2、出院医嘱明确全休六个月,停工留薪期时长合法有据,应按原告实际月均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地方规定,十级伤残依法应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均有诊疗记录及正规票据佐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5、被告作为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对原告工伤待遇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五、调解结果
本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被告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打包补偿款 8.8 万元,款项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工伤待遇相关项目;
3、履约及违约约定:被告按期足额付款的,案结事了,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若逾期未履行,原告有权直接申请按一审判决全额强制执行;
4、诉讼费用:一审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办案总结
本案系典型劳务派遣用工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十级伤残待遇纠纷,通过二审调解高效办结,避免再审及长期执行程序。
1、核心权属证据完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十级伤残鉴定文书齐全,是主张工伤待遇的法定核心依据,大幅压缩被告抗辩空间;
2、赔付标准法律依据明确:十级伤残对应的三项补助金月数、停工留薪期待遇均有条例及地方规定支撑,我方诉求合法合规;
3、调解设置强力违约条款:约定逾期则按一审判决全额执行,倒逼被告按期履约,最大限度保障原告实际回款权益;
4、法律关系清晰:厘清劳务派遣用工责任边界,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付责任,规避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互相推诿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