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导致原告未取得股东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被告提起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应否解除;
2、原告是否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
3、被告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原告,紧扣股东资格法定标准,抗辩有力,本诉、反诉全面胜诉,全额追回转让款。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
2025 年 2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某文化传媒公司 10% 股权,以 80000 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促使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于签订当日足额支付 80000 元股权转让款。
2、违约事实与诉讼启动
被告长期未按约定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亦未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原告始终未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赔偿其损失。
三、被告及反诉原告主要主张
1、抗辩原告已实际参与公司相关工作,应认定取得股东资格,不同意解除合同;
2、反诉主张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要求原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因所谓 “违约” 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1、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始终未将原告载入股东名册,导致原告未取得股东资格、未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
2、原告未实际取得股东资格
工商变更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原告仅以员工身份参与公司部分工作沟通,该行为不构成股东身份的法定认定情形,不能视为已取得股东资格。
3、被告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违约在先,其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依法判决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80000 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5、本诉案件受理费 2200 元,由被告承担 18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74 元,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精准认定根本违约,成功解除合同
紧扣股东资格法定认定标准,明确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载入股东名册,即不发生股权交付效力,原告未享有任何股东权利,成功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为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奠定核心基础。
2、全面驳回反诉,彻底维护原告权益
清晰驳斥被告关于 “原告已取得股东资格” 的抗辩,有力反驳其全部反诉请求,确保原告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责任,实现权益最大化。
3、全额追回转让款,降低维权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返还 80000 元股权转让款,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大部分本诉案件受理费,最大限度降低原告维权成本。
七、办案启示
股权转让纠纷维权关键:
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需明确约定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责任,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2、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记载为法定标准,仅参与公司工作不视为取得股东资格;
3、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反驳对方无依据的反诉请求;
4、及时留存股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为抗辩和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