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钱XX与方XX为夫妻,二人长期感情不和,先后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婚内房产、公司股权归属产生巨大分歧。
(一)房产相关事实
方XX婚前购入奉化一套别墅,房屋总价400万元,首付120万元,剩余280万元为按揭贷款。房产婚后完成登记手续,婚后全部房贷均由方XX父母以及方XX经营公司收入偿还。2015年12月,方XX和父母签订书面赠与确认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仅为父母对方XX个人赠与,配偶钱XX无权在离婚时分割该房产。
(二)股权相关事实
2016年10月,方XX受让HR公司股权,婚后完成743.6万元增资,合计持有公司1103.6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2022年11月,方XX与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名下HR公司32.65%股权(对应出资1103.6万元)无偿过户至父亲名下。
钱XX认为方XX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钱XX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奉化、宁波本地家事审判统一裁判尺度,本案三大核心争议问题:
1. 方XX和父母签订房屋单方赠与内部协议书,是否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 方XX将婚后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自己父亲,能否认定为恶意转移婚内财产?
3. 夫妻单方签订财产处置协议、仅形式上变更股权登记,是否符合《民法典》1066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条件?
三、法院审理观点(奉化法院+宁波中院一致认定)
(一)房屋赠与内部协议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中院二审观点统一:案涉别墅产权始终登记在方XX名下,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仅为家庭内部书面约定,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房屋实际使用状态也未发生改变。结合购房合同、房贷还款流水、父母出资还贷完整凭证可以确认房屋资金来源;仅签署内部协议,没有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也没有实际损害配偶财产权益,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要件。
(二)无偿回转股权不属于恶意转移婚内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方XX当初受让HR公司股权时,并未自行支付股权受让款项,股权全部实际出资来源于其父亲。方XX将股权无偿转回至实际出资的父亲名下,不存在私自处置婚内共有股权、掏空夫妻共同资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其余财产主张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钱XX主张方XX还存在其他隐匿、转移婚内财产行为,但未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档案、转账记录等有效客观证据,未达到婚姻家事案件法定举证标准,法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四、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维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钱XX全部婚内分割财产诉讼请求;
2.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钱XX自行承担;
3. 法院释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财产权益,可在后续正式离婚诉讼中重新举证,由法院完整审查并统一分割。
五、律师专业点评(张月红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代理身份:原审被告方XX二审代理律师 张月红律师
本案核心办案策略:
1. 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财产分割的严苛法定适用条件,贴合奉化本地法院裁判尺度,明确婚内分割财产仅限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两种法定情形;
2. 完整梳理房屋首付凭证、婚后父母还贷流水、公司股权原始出资全套证据,清晰证明房产还款资金、股权出资均来自男方父母,不属于夫妻婚内共同积累资产;
3. 向法院论证房产协议、股权转让仅为家庭内部形式备案,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实质流失,未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形成完整抗辩证据链。
办案成果:一审、二审全程胜诉,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婚内分割财产诉求,完整保全当事人名下别墅、公司股权全部财产权益。
六、奉化本地实务风险提示
1. 奉化家事审判标准:夫妻未离婚,单独起诉分割共同财产门槛极高,和离婚时财产分割裁判标准完全区分;仅签订书面协议、形式变更股权,没有发生财产实际减损,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
2. 司法认定标准:想要认定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观存在恶意、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减少、客观损害配偶财产利益。单纯签订内部家庭协议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3. 实务建议:婚后由父母出资还贷、父母代持股权,务必长期留存转账记录、赠与说明、出资流水等书面凭证,提前规避离婚、婚内财产诉讼法律风险。
七、关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婚内财产、股权分割相关规定
八、常见问题(FAQ)|当事人最关心的8个问题
Q1:奉化夫妻没离婚,能单独起诉分割共同房产、公司股权吗?
A:不能随意起诉婚内分财产。只有两种情形奉化法院才会立案:一是对方恶意转移、隐匿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身患重病,另一方不愿支付医疗费。其他情况法院一般不受理。
Q2:婚后父母帮忙还房贷,夫妻单方签了房产赠与协议,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A:不算。仅签署家庭内部协议、没有去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律上不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XX:婚后把名下公司股权无偿转给父亲,算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吗?
A:不一定。如果股权本身没有夫妻婚内共同出资(比如当初受让时未实际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于父亲),事后无偿转回实际出资的父亲名下,法院通常不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XX:婚内起诉分割财产败诉之后,后续离婚时还能重新主张分割这套房产、股权吗?
A:可以。奉化法院、宁波中院均明确:婚内财产分割诉讼败诉,不影响后续离婚诉讼中再次举证、主张分割同一财产。离婚时的审查标准更全面,也更容易获得支持。
Q5:想要认定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至少需要三方面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证、股权登记证明);证明对方有转移行为(如无偿转让协议、大额异常转账);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减少(如过户后无法追回)。仅有内部协议或口头约定,法院一般不采信。
Q6:奉化法院审理婚内财产分割案件,诉讼费怎么算?由谁承担?
A:按财产标的额比例计算。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最终由败诉方(原告)全部承担。因此建议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慎重提起婚内分割诉讼,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诉讼费损失。
Q7:父母为婚后子女还贷,怎么做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A:建议做到三点:转账时备注“仅赠与儿子/女儿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保留书面赠与协议;还款账户明确为子女个人账户而非夫妻共同账户。这样在离婚或婚内分割时,更容易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应的出资。
Q8:宁波地区法院对“婚内转移股权”的认定标准,和其他地方有什么不同?
A:宁波中院及奉化法院更注重股权出资来源的实质审查。如果能够证明股权实际出资完全来源于父母(或一方婚前财产),即使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发生无偿转让,也不轻易认定为恶意转移。而部分地区法院可能更看重登记名义。因此本地案例参考价值很高。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宁波市奉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地方政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差异。如您正面临婚内财产分割或离婚纠纷,建议咨询当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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