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X(化名)与被告阎X(化名)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陈X曾于202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陈X于2026年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阎X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被告所有,按揭贷款由被告负担;两辆车分别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300,000元;各人名下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负担。
案件争议焦点:
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应准予: 陈X曾于2024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第二次起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被告亦同意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双方就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达成一致,原告同意不支付抚养费,由被告独立承担抚养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 案涉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一套、宝马车一辆、奥迪车一辆。经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揽子方案。
案件重要突破点:
调解结案——高效化解离婚纠纷: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全部争议事项,既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双方及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又高效实现了离婚目的和财产分割诉求。
抚养费免除的有利争取: 原告原诉请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经调解,被告同意婚生子由其抚养且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为原告免除了长期抚养费负担,减轻了原告的经济压力。
财产分割方案的一揽子解决: 双方就房屋归属、车辆归属、现金补偿款等全部财产事项达成一揽子协议——房屋归被告所有、按揭贷款由被告负担、两车分别归属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现金补偿款300,000元,一次性解决了全部财产争议,避免了后续衍生诉讼。
分步履行机制的有效设计: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补偿款300,000元,原告收到款项后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分步履行的设计既保障了原告的现金权益,又保障了被告的产权过户权利,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
债权债务的隔离处理: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负担”,有效隔离了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风险,避免了离婚后因对方债务问题而被牵连。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原告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原告陈X确立了“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定条件主张+调解谈判一揽子解决方案+分步履行机制设计+债权债务有效隔离”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充分运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的事实,使第二次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在调解谈判层面,积极推动双方就子女抚养、房屋分割、车辆归属、现金补偿款等全部争议事项达成一揽子协议,帮助原告实现离婚目的并获300,000元现金补偿款,同时免除抚养费义务;在履行保障层面,设计分步履行机制,确保原告现金权益的实现。最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纷,既避免了诉讼对抗,又全面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被告所有,按揭贷款由被告负担;两辆车分别归各自所有;被告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300,000元,原告收到款项后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各人名下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结案的实践范例: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全部争议事项,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的规定,又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抚养费免除的有利争取: 本案中,原告原诉请要求支付抚养费,通过调解谈判成功争取到无需支付抚养费的结果,体现了调解在灵活解决抚养费争议方面的独特优势。
分步履行机制在离婚调解中的合理运用: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现金补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顺序——先付款后过户,分步履行的设计既保障了原告的现金权益,又保障了被告的产权过户权利,实现了双方利益平衡,避免了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调解结案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独特价值: 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复合型争议,调解方式可以有效减少诉讼对抗,保护当事人隐私,有利于离婚后双方关系的和谐相处,尤其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更为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