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信息
- 原告:**XX公司营销分公司(原华XX公司)
- 被告:
- 主债务人: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保证人:袁**、陈**、张**、王**(后四人辩称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告诉求
- 判令江苏**公司支付欠付车款 19***231.60元 及违约金(按一年期LPR的4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
- 判令四位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庭审中放弃实现债权费用16**05元)。
三、主要争议焦点
- 欠款金额是否成立?——被告辩称《对账确认函》非真实对账、应以具体销售合同重新核算,法院认定双方已盖章确认对账函,结合销售/退车/回款/折让明细,欠款金额属实。
- 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已主动调低至LPR 4倍(年利率15.4%),法院予以支持,自立案日20**年8月25日起算。
- 四位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 《经销协议书》为框架协议,签订时主债权数额、履行期限未确定;
- 《经销协议书》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原告直至20**年8月才起诉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
- 法院认定保证期间已过,免除四位保证人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
判项 | 内容 |
|---|---|
✅ 支持 | 江苏**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 19***231.60元 及违约金(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
❌ 驳回 | 原告要求袁**、陈**、张*、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
诉讼费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56元,由江苏**公司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