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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某 王某委托王宁律师,通过法院审理无需承担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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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信息
  • 原告:**XX公司营销分公司(原华XX公司)
  • 被告
    • 主债务人:江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保证人:袁**、陈**、张**、王**(后四人辩称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告诉求

  1. 判令江苏**公司支付欠付车款 19***231.60元 及违约金(按一年期LPR的4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
  2. 判令四位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庭审中放弃实现债权费用16**05元)。

三、主要争议焦点

  1. 欠款金额是否成立?——被告辩称《对账确认函》非真实对账、应以具体销售合同重新核算,法院认定双方已盖章确认对账函,结合销售/退车/回款/折让明细,欠款金额属实。
  2. 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已主动调低至LPR 4倍(年利率15.4%),法院予以支持,自立案日20**年8月25日起算。
  3. 四位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 《经销协议书》为框架协议,签订时主债权数额、履行期限未确定;
    • 《经销协议书》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原告直至20**年8月才起诉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
    • 法院认定保证期间已过,免除四位保证人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

判项
内容
✅ 支持
江苏**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 19***231.60元 及违约金(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 驳回
原告要求袁**、陈**、张*、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56元,由江苏**公司负担

  • 1970-01-01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作为保证人 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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