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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被执行人)委托王宁律师,法院审理后撤销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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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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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总结

基本信息

- 原告(被执行人):安徽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XX(合肥)律师所律师。

- 被告(申请执行人):甘肃XX公司

- 第三人:

 1. 甘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 甘肃****集团有限公司

 3. 袁**

 4. 甘肃****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 陇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 撤销(20**)甘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中追加安徽XX公司为(20**)甘1**民初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 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案件背景

- 股权转让与债务担保:****科技公司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高能**公司的名义股东。
****科技公司与****药业公司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书》,以担保债权债务的履行,
双方约定渭水****公司后期回购股权。
然而,股权实际上并未支付转让款项,****科技公司亦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法院审理

- 认定股权转让为担保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转让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
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原告实际上并非**高能**公司的实际股东,
不符合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


判决内容

- 撤销追加:不得追加安徽XX公司为甘肃XX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渭水****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

- 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甘肃XX公司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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