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某基层法院
裁判时间:2024 年
当事人: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 A 为商贸企业,长期为被告 B(生产型企业)供应生产原材料,双方签订正式书面购销合同,对货物计价标准、供货数量、结算方式、运输、发票开具、质量考核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合作期间,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持续供货,全面履行出卖人义务。
被告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大额款项长期拖欠不予结算。经查,被告 B 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债务发生期间,该公司唯一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对方始终拖延推诿。
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委托李智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全额清偿拖欠货款,并依法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同时主张该公司唯一股东对全部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可欠款事实,但拒绝支付逾期利息;公司股东提交部分年度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以此规避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1. 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限期向原告 A 全额支付拖欠的大额货款;
2. 判令被告公司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标准,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 法院认定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的举证材料不完整、不连续,未能完成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的法定举证义务,依法判令其对涉案全部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
律师价值
本案由李智慧律师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办案阶段,律师全面收集购销合同、送货单据、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等完整交易证据,固定供货、欠款的完整事实。针对被告拒绝支付逾期利息的抗辩,律师援引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依据;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试图免责的诉求,律师精准运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责任的规则,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重大瑕疵。凭借完备的证据链条与专业的法律分析,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全部诉求,不仅帮助客户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还成功追究独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彻底杜绝债务人利用公司主体逃避债务的行为,最大程度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企业间原材料、货物供销等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拒绝承担逾期利息;交易相对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利用公司逃避债务;买卖双方对结算规则、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等情形。
服务指引:若您在货物交易中遭遇货款被拖欠、合作方恶意违约,或是交易对手为独资企业、存在股东转移资产风险,欢迎咨询李智慧律师。律师凭借丰富的商事诉讼经验,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债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全方位保障您的商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