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6 月
代理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自然人之间名誉权纠纷,案件起因源于一对再婚夫妻的婚姻矛盾。双方曾经历结婚、离婚、复婚的过程,复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彼此缺乏信任,频繁产生争执。2025 年,男方前往女方所在地协商离婚事宜,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线下发生冲突,线上微信聊天中也出现相互指责、言语争执的情况。此后,女方以男方存在多项名誉侵权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原告诉称,男方多次在公开场合、向第三方恶意捏造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非法代孕、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出生证明、违规开展引产手术等虚假事实;同时还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政务平台、XX部门等多个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并且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诽谤类言论。女方主张,上述一系列行为导致其在亲友、同事、邻里之间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遭受严重打击,长期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还因此丢失两份工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停止侵权、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不得再进行诋毁与举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方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脉络、证据材料以及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全案事实,首先区分夫妻私密沟通、正常公民举报、网络言论三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其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为二人一对一私密对话,并未向任何第三方传播,不满足名誉侵权 “向第三人公开散布” 的核心要件,夫妻相处过程中的情绪争执、互相指责,属于婚姻内部情感纠纷,不属于对外名誉侵权。其二,被告向公安、XX、政务平台等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是公民依法行使检举、监督权的合法行为。被告系基于生活中的异常表现产生合理怀疑,并非凭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且举报行为仅对接国家机关,并非面向社会公众传播,即便相关部门核查后未发现违规行为,也不能直接推定举报构成名誉侵权。其三,被告在个人微博发布的内容,主要针对公安执法、法院管辖等问题提出质疑,内容并未刻意捏造、贬损原告人格,且账号互动量极低,并未造成大范围传播,也未实质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庭审阶段,我方逐一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病情证明、平台截图、职能部门文书等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各项证据均无法完整印证名誉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原告提交的精神疾病诊断材料,仅能证明其个人情绪状态,无法证实该结果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各类投诉、举报回执仅能证明举报行为存在,不能等同于恶意诽谤;网络截图也无法证明存在大范围贬损言论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后果。同时,我方提交录音、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佐证双方属于婚姻内部矛盾,被告言行均事出有因,不存在侵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庭审围绕名誉权侵权四大法定要件展开激烈辩论,严格区分婚姻内部争执、公民合法举报与恶意诽谤的法律边界。
我方诉讼请求
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审查全部证据后认为,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存在侮辱 / 诽谤行为、行为指向特定人、行为被第三人知悉、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四大要件。本案中,双方微信聊天属于夫妻私密交流,无第三人知晓,不构成公开侵权;被告向行政、司法机关的举报、投诉,是公民行使法定监督权,接收主体并非普通社会公众,不属于对外散布虚假事实;被告微博言论主要针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异议,未刻意贬损原告人格,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社会评价实际降低。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 “家事纠纷衍生人格权诉讼”。代理过程中,我首先紧扣名誉权侵权法定构成要件,从 “公开散布、主观恶意、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四个维度拆解原告诉求,精准划分夫妻私密沟通、公民合法举报、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针对原告多项举证瑕疵逐一质证抗辩,明确个人向公权力机关举报、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举报内容未查实就认定为诽谤。同时厘清情绪争执与恶意侵权的区别,结合案件事实论证被告无侵权主观故意、无对外传播行为、未造成法定损害后果。法院最终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求,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婚姻纠纷中各方言行的法律尺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途径化解家庭矛盾,而非滥用诉讼权利。本案的裁判逻辑,也为此类家事衍生人格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参考思路。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区分夫妻私语、合法举报与恶意诽谤的边界。逐一驳斥对方举证瑕疵,论证举证不能后果,最终全面胜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