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答应给女儿的房子,前夫反悔就能撤销赠与?李海燕律师团队用一份判决告诉你:不能!
关键词: 离婚赠与撤销 · 子女房产保护 · 前夫反悔 · 驳回起诉
案情回顾:一纸离婚协议,竟成父女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当年离婚时,李X和前妻刘XX约定:夫妻共有的那套房子,谁也不要,直接赠与女儿小X。等房产证办下来,就过户到女儿名下。这是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写下的承诺,也是刘XX愿意同意离婚的重要条件。
可离婚后不到两年,李X和女儿的关系越来越僵,甚至到了很少往来的地步。等到房子终于可以办证了,李X却变了卦——他故意不配合办证,拖着不去房管部门,房子迟迟过不了户。小XX看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了“空中楼阁”,焦虑又无助。
更让人寒心的是,李X不但不办证,反而主动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他声称“父女关系不好”,赠与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要求法院支持他收回房子。
母女俩走投无路,找到李海燕律师团队
刘XX和小X心急如焚,四处咨询,很多律师说法不一,直到她们找到李海燕律师团队,我们接手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是普通的赠与!
我们迅速确定了诉讼方案:
父女关系紧张,不是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法律从未规定“关系不好”就能收回承诺。
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赠与条款不能单拿出来撕毁——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都是捆绑在一起的,李X当初同意赠与,才换来了刘XX同意离婚,现在想反悔?法律不答应!
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尤其是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障,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受特别保护。
与此同时,我们多方取证,调取离婚协议签署背景、双方沟通记录、房产来源等证据,一一击破李X提出的所谓“理由”,证明他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院判决:驳回李X全部诉求,女儿成功保住房产!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明确认定: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并非《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普通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该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构成一个整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且涉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单独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小X的房子,稳稳保住了!
李海燕律师团队提醒您:
离婚协议里“把房子给孩子”的约定,不是儿戏,更不是可以随意反悔的空头支票。如果您也面临:
前夫/前妻反悔不给孩子房子
对方拖延过户、拒不配合办证
对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请不要再犹豫,更不要听信“没过户就能撤销赠与”的片面说法。 每一起案件都有独特的事实和法律细节,专业律师能帮您找到制胜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