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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架外观设计遭仿冒,公证取证获赔六万 ---叶某某诉某塑料制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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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架外观设计遭仿冒,公证取证获赔六万

---叶某某诉某塑料制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判决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   原告叶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属类型: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

 代理结果:   胜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xxx元)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叶某某于2020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植物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11月获得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某塑料制品公司未经其许可,在XXX平台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高度近似的植物架产品。原告委托夏天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经公证取证,被告销售链接显示该产品累计销量达xxx万个,单价约xxx元。

 本案争议焦点:  

1.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  被告提交的“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能否作为不侵权抗辩的依据?

3.  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酌定赔偿数额?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经典案例。法院明确: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在整体造型、分层结构、对称布局等方面高度一致,区别点仅为局部细微弯曲弧度差异,不影响整体相似性的认定。此外,被告以其在后申请的专利进行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在后专利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因为其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申请日。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约15万个)、单价(约3元)、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xxx元。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夏天奇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在于“通过精细化侵权比对和系统性证据固定,构建起无可辩驳的侵权事实”。律师首先通过公证购买,完整保全了被告在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产品图片、实物样品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律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逐一比对,制作了清晰的对比图,从整体到局部、从宏观到微观,逐一论证其相似性。面对被告提出的“自有专利”抗辩,律师准确指出其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不构成合法抗辩。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xxx元。

 办案心得:  

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侵权比对是核心,证据保全是前提。我们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原告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从XXX平台下单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全程录像、拆封、拍照、封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证书。这个公证成了后来诉讼的“定海神针”。庭审中,被告拿出一个在后申请的专利证书,想证明自己也有专利权。我们当即指出:你的申请日比原告晚了一年多,不能用来对抗原告的在先权利。法官当即认可。最终,法院按销量15万个、单价2.8元、利润率等因素,判赔6万元。这个案子再次证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是王,专业是魂。

 适用客户:  

所有拥有有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他人在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1688、拼多多、抖音等)或线下实体店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相似的产品时,均可参考本案的维权路径。本案的“公证取证+侵权比对+法定赔偿”模式,同样适用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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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奇律师,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案件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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