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案争取相对不起诉成功案例武汉XX律师推荐彭龙亭律师推荐
一、审理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化名 R 某),女性,本科学历,本地户籍。当事人因涉嫌盗窃罪,先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后续办理取保候审。经查实,当事人在同一年度内,先后在本地多家商场门店实施四次盗窃行为,涉案物品以服饰、日用商品为主,整体涉案金额三千余元,单笔涉案金额跨度较大,最高两千余元,最低仅三十元。案件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商户,当事人也主动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三、办案经过
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专业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判断案件具备较大从宽处理空间,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侦查阶段,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结合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以及当事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作案时行为认知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等情节,申请对当事人不予批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正式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涉案事实提出,四起盗窃行为中有三起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数额标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当事人已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契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此外,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已被行政处理的盗窃行为,不应重复计入多次盗窃评价范畴。
在谅解沟通环节,因部分商户内部审批流程限制无法出具谅解文书,律师与家属转而对接商场管理方进行协商,最终取得商场出具的书面谅解材料,证实全部经济损失已足额赔付。同时,律师收集并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记录、门诊病历以及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佐证当事人再犯风险较低。
四、案件结果
2026 年 1 月 29 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虽实施盗窃行为,但综合全案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次违法犯罪,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本案不需要对当事人判处刑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应条款,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