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本息追偿,刘玥律师为当事人追回借款 无锡债务纠纷律师 刘玥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于 2022 年相识,此后被告以偿还信用卡、就医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双方未提前约定借款利息。2022 年 5 月 16 日,双方共同确认借款总额为 30000 元。后续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尚有余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刘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7 月受理本案,因无法直接联系被告,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阶段,刘玥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完整还原借款发生、双方对账、被告部分还款以及后续催款的全过程,清晰佐证借款事实、欠款金额与还款情况。庭审过程中,法庭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证,结合原告陈述认定案件基本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结合聊天记录可认定双方确认借款总额为 30000 元,扣除被告已归还的 11598 元本金,剩余 18402 元本金理应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结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定按年利率 3% 计算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18402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 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 660 元,均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