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锡林郭XX刑事律师推荐王琸韬律师推荐
一、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依法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甲、被告人乙为共同生活的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烟酒类商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长期对外售卖烟草制品,同时售卖部分假冒伪劣卷烟。自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二人通过线下门店及网络渠道向全国多地人员销售香烟,累计非法经营金额达 433790.86 元。其中由被告人乙负责采购烟草货品,被告人甲负责定价、线上销售、对接客户及收款发货等工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二人经营店铺、仓储地点及居住场所查扣大量香烟,经鉴定包含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庭审阶段,被告人甲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乙另行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公诉机关认为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三、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两位辩护律师分别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辩护工作。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针对案件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一是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交易缺少完整交付凭证,现场查获尚未对外销售的烟草制品,不应全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二是结合二人分工,主张被告人甲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三是提出二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并非蓄意违法,主观恶性较小,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效降低社会危害;同时结合二人需共同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实际家庭情况,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则结合案件分工提出辩护意见,主张被告人乙仅负责协助采购货品,未参与定价、销售、收款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同时提出被告人乙经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交代货源线索,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结合家中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现实困境,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是否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事实,结合在案全部证据、法律规定及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判决:
- 两名被告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远超二十五万元标准,属于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罪名依法成立。
- 结合二人行为分工与作用,认定被告人甲主导定价、线上销售、资金管理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乙仅负责采购货品,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 二人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扣除、被告人乙构成自首等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乙犯非法经营罪,考虑其从犯、初犯、认罪悔罪以及家庭实际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涉案手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查扣卷烟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