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张X诈骗案——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与经过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被告人田X、张X结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手机号、微信号和注册网站账号等,通过“百*网”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二手车低价转让信息,再以买车需先行支付定金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X起,诈骗人民币XXXX元。具体事实如下:
XXXX年X月中旬,二被告人在“百姓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王X人民币XXXX元;
XXXX年X月中上旬,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XXXX元;
XXXX年X月X日,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X人民币XXXX元;
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人将位置定位在某市,骗取在该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选购车辆的杜某人民币XXXX元。
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田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张X被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均被追回并已发还各被害人。XXXX年XX月XX日,二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X、张X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
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依据的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缓刑适用条件及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及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意义与启示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小额定金为诱饵实施诈骗的行为,依法认定为诈骗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共同发布虚假信息、共同联系被害人、赃款由田X负责分配——不宜区分主从犯。这对类似二人结伙作案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考虑到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全额退赃、社区矫正评估符合条件,法院适用缓刑,体现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司法理念。
杨波律师在本案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辩护人杨波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实现了以下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辩护策略
杨波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链提出专业质证意见,围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展开辩护,虽然该辩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体现了律师对案件证据体系的严格审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认真维护。
2. 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杨波律师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有利情节——被告人田X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以此为核心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信。
3. 推动缓刑适用
通过积极协调被告人退赃退赔、配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等工作,为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创造了充分条件,最终实现了被告人免于实刑羁押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自由权益。
4. 认罪认罚程序的引导与落实
杨波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被告人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的量刑优惠,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专业引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