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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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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律师精准论证两次投案均构成自首,推动全额退赃并适用认罪认罚,虽从犯、立功意见未被采纳,但核心量刑辩护获法院完全采信,在销售金额巨大且有前科的不利局面下,成功将刑期锁定在一年一个月,实现了销售金额与刑期的合理配比,体现了精准量刑辩护的实效。

案件详情

庞X妨害药品管理案——销售非法进口肉毒杆菌毒素产品的刑事责任与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与经过
被告人庞X于XXXX年X月至X月、XXXX年X月至X月期间,明知其购买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仍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以邮寄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经查,共销售多种肉毒杆菌毒素产品XXXX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非法获利X万元。
庞X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犯聚众斗殴罪于XXXX年X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XXXX年XX月刑满释放。
庞X于XXXX年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两次到公安机关投案,分别如实供述两起作案事实。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X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庞X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召回销售产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庞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已缴纳);
退缴的违法所得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庞X于判决生效后召回其销售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
庞X于判决生效后在全国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依据的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召回、赔礼道歉等)
本案意义与启示
一、妨害药品管理罪中“从犯”与“自首/坦白”的界限
法院明确:庞X从他人处购进药品后独立销售,系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因其“购进”行为而认定为从犯。同时,供述上线卖家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组成部分(坦白),不构成立功。这厘清了共同犯罪认定、坦白与立功之间的法律边界。
二、前科劣迹对量刑的影响
庞X有吸毒行政拘留前科及聚众斗殴罪刑事前科(有期徒刑刑罚),虽前罪已刑满释放不构成累犯(间隔超过五年),但法院在量刑时仍将其前科劣迹作为负面评价因素予以考量,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两次投案与自首的认定
庞X分两次投案分别供述两起作案事实,法院认定两次行为均构成自首。这表明:对多起犯罪事实分别投案、分别供述的,可就各起事实分别认定自首,依法均获得从宽处理。
四、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的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销售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因严重威胁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召回产品+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这是刑事处罚之外附加的侵权责任,体现了对公共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全面追责。
杨波律师在本案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辩护人杨波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人庞X的辩护人,面对销售金额XX万余元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指控,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实现了量刑层面的重要突破:
一、自首情节的精准论证与最大化利用
庞X分两次投案分别供述两起作案事实,杨波律师精准把握“分别投案、分别供述”的程序特征,成功论证两起事实均构成自首,使庞X获得双重自首从宽评价。法院最终认定“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量刑减轻奠定了关键基础。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
杨波律师引导庞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使被告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优惠,进一步压缩了量刑空间。
三、积极退赃——消除危害后果的关键举措
杨波律师推动庞X在审理过程中全额退缴违法所得X万元,从实质上消除了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为法院从轻处罚创造了实质性条件。退赃是妨害药品管理罪量刑中最具分量的从宽情节之一。
四、多层次辩护体系——虽部分未获采纳但整体成效显著
杨波律师构建了从犯辩护 + 自首辩护 + 立功辩护 + 认罪认罚 + 退赃退赔的多层次辩护体系。尽管从犯、立功两项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其核心辩护策略——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均获法院完全采纳,使庞X在销售金额XX万元、具有刑事前科的背景下,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实现了销售金额与刑期之间的合理配比,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从宽情节的极致追求。
五、附带民事部分的顺利解决
杨波律师协助庞X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召回产品+公开赔礼道歉),使民事部分在庭审中顺利解决,为刑事量刑的从轻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刑民统筹”的专业素养。


  • 1970-01-01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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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律师,2014年6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瑕疵证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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