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情简介与经过
被告人赵X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XXXX年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XXXX年X月)。在缓刑考验期内,查明赵X于XXXX年X月至X月、XXXX年X月至X月期间,明知他人销售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仍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以邮寄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经查,共销售肉毒杆菌毒素产品XXXX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
XXXX年X月XX日,赵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期间还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赵X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召回销售产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撤销前罪缓刑((XXXX)豫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中对赵X宣告的缓刑);
赵X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扣押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赵X于判决生效后召回其销售的肉毒杆菌毒素产品;
赵X于判决生效后在全国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依据的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召回、赔礼道歉等)
本案意义与启示
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后果
本案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前罪判决前已犯但未发现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对漏罪须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根据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赵X因此被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警示:缓刑不等于“没事了”,考验期内旧案重提将面临入狱风险。
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而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肉毒杆菌毒素系注射类药品,未经合法批准的进口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此行为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消除危险(召回)+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自首、立功情节的并行适用
赵X同时具备自首(主动投案)和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两个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提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积极检举他人,是获取双重从宽机会的有效途径。
杨波律师在本案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辩护人杨波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面对“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极度不利局面,通过精准的刑事辩护实现了量刑层面的重要突破:
一、深挖双重法定从宽情节——自首与立功并重
杨波律师敏锐把握赵X自动投案的事实,成功论证自首的成立;同时深挖其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并查证属实的事实,成功论证立功的成立。两个法定从宽情节的并行认定,为法院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支柱。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
杨波律师引导赵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使被告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优惠。在漏罪需撤销缓刑的严峻局面下,认罪认罚成为赵X争取最低刑期的重要筹码。
三、聚焦“从轻”而非“无罪”——务实辩护策略
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指控,杨波律师未纠缠于不切实际的“无罪抗辩”,而是将辩护重心锁定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论证上,以“认罪换取最轻处理”为务实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刑罚。法院最终采纳其从轻处罚意见。
四、核心辩护成就——合并执行仅加重四个月
本案最具说服力的辩护成果在于:新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本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在数罪并罚(前罪三年+新罪十个月=三年十个月)的框架下,法院决定合并执行三年四个月——仅比前罪多四个月,而非简单相加的三年十个月。这一结果表明,杨波律师通过论证全案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数罪并罚时适用了最大幅度的折抵,避免了被告人刑期的大幅跳升,是对从轻辩护极致发挥的标志性成果。
五、附带民事部分的积极协调
杨波律师协助赵X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召回产品+公开赔礼道歉),使民事部分顺利解决并取得司法机关的正面评价,为刑事量刑的从轻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刑民统筹”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