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犯罪从轻辩护|单位涉计算机犯罪成功争取缓刑 南京刑事缓刑律师推荐 王灿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单位:XX公司,单位涉案负责人接受审理。
- 被告人一(单位项目负责人):某某,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 被告人二:某某,同案涉案工作人员。案件事实:被告单位承接网络游戏推广业务,两名被告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采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第三方网络平台计算机信息数据用于推广引流,涉案结算金额五万余元。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其中被告人一全额退出全部非法获利,二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单位及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建议二人均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二万元罚金。
三、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侦查固定电子数据、业务合同、资金流水、讯问笔录等完整证据链后,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完毕,以单位犯罪、两名自然人共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王灿律师接受涉案项目负责人委托介入案件,全面梳理卷宗内电子勘验报告、业务往来凭证、自首材料、退赃凭证等全部证据,重点挖掘当事人主动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低、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王灿律师围绕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核心辩点充分发表意见,结合当事人在单位中的工作地位、涉案作用较小等事实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同案被告人辩护人同步发表从轻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围绕涉案金额、情节轻重、量刑适用充分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 被告单位XX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
- 被告人一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缴纳)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定罪理由: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违法所得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单位共同犯罪。
- 量刑理由:两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从轻意见。
- 适用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