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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拖欠面料货款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并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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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叶X长期从事面料销售业务,与被告于X存在牛仔面料交易往来,双方通过微信下单、送货上门的方式开展合作。2025 年 1 月 21 日,双方完成对账结算,被告于X签署《对账单》及《货款欠条》,确认累计尚欠原告货款 88773 元,承诺分三期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同时明确约定,若逾期未还清则按月利率 1.5% 支付利息,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针对被告可能失联缺席的情况制定了专项诉讼方案。
律师系统整理了经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货款欠条》、交易沟通记录、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按照交易发生、对账结算、逾期违约的时间线进行梳理归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欠款事实、付款约定及违约责任。
立案当日,律师同步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被告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线索,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对应账户存款,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保障。因被告无法直接联系,律师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围绕欠款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等核心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明确主张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利息及原告的维权费用。

案件结果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货款欠条》均有被告本人签名确认,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尚欠货款 88773 元的事实,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 1.5% 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5 年 1 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双方在结算单据中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该费用,金额未超出合理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X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案涉单据仅有被告个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88773 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按 2025 年 1 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8000 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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