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X,男,1963 年 12 月 29 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原某水务局局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 YZ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QGX,男,1954 年 5 月 17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钻井公司法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先后刑拘逮捕、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SD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FP,男,1992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存在多次前科,此前涉黑等罪名已获重刑,本案系漏罪,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 BLP,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ZB,男,1988 年 2 月 19 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先后因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
辩护人 CZ,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LDJ,男,1985 年 8 月 20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有危险驾驶前科,因串通投标被刑拘后取保。
辩护人 GLB,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MML,男,1991 年 1 月 26 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此前涉黑犯罪已判刑,本案为漏罪,现羁押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BML,某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CBJ。
诉讼代表人 WJB,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人 CBJ,男,1985 年 10 月 15 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A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SQLG,某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YYX。
诉讼代表人 ZX,女,该公司材料员。
被告人 YYX,男,1979 年 3 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B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CSB,某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WLF。
诉讼代表人 KXX,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人 WLF,女,1973 年 1 月 30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C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SXX,某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HL。
诉讼代表人 ZPY,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 HL,男,1974 年 3 月 13 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D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NXX,某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LGX。
诉讼代表人 ZXX,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 LGX,男,1971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E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GZX、YB,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F 机动抢险服务队,法定代表人 YXX。
诉讼代表人 GHF,男,该服务队副队长。
被告人 YXX,男,1961 年 11 月 2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F 服务队书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蕊,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G 打井队,法定代表人 GL。
诉讼代表人 WL,男,该打井队出纳。
被告人 GL,男,1963 年 12 月 12 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水利工作站职工、G 打井队队长,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ZXC、WM,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GQ。
诉讼代表人 ZXX,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人 HJ,男,1985 年 9 月 9 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H 公司业务经理,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LC、MGX,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单位 XX公司,法定代表人 ZXX。
诉讼代表人 DHY,女,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 ZXX,女,1963 年 9 月 5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I 公司法人,因串通投标取保候审。
辩护人 SXX,本地律所律师。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两份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 XXX 涉嫌滥用职权罪,QGX、FP、LDJ、MML、CBJ、YYX、WLF、HL、LGX、YXX、GL、HJ、ZXX 及九家被告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罪,ZB 涉嫌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控辩双方、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到庭应诉,案件经补充证据延期、客观事由中止,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四起事实:
2015 年,案外人 FXX 找到时任某水务局局长 XXX,取得水利项目标段施工权交由 FP 施工;完工后 XXX 安排 QGX 补齐招投标手续,QGX 联络三家单位陪标,QGX 名下公司中标,项目审定造价数额巨大。
2016 年 5 月,FXX 再次通过 XXX 取得水务局修缮工程施工权,FP 挂靠 B 公司竞标,MML、ZB 借用其他单位资质陪标,开标现场多方串通报价,B 公司顺利中标。
2016 年 6 月,时任某水务局局长 XXX 安排 QGX 为 FP 施工的扶贫山洪治理项目补办招标手续,QGX 联络四家企业参与陪标,由 D 公司中标,工程审定造价超千万。
2017 年 KTV 内,ZB 伙同 FP 等人因琐事与他人冲突,持械殴打多名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事后 FP 一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同时指控 XXX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将多笔水利工程指定特定关系人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各单位及责任人员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ZB 寻衅滋事,应当数罪并罚;FP、MML 属于判决后发现漏罪,应新旧刑罚合并执行。公诉机关出具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伤情鉴定、监控、赔偿协议等完整证据,并给出量刑建议。
全部被告人、被告单位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各辩护人分别发表从轻辩护意见。其中辩护人时蕊为 F 服务队、YXX 辩护,提出当事人主观恶性浅、无实质危害后果、主动到案自首、系初犯偶犯,请求对 YXX 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全部犯罪事实属实,相关证据合法有效,予以采信。法院评判:
XXX 构成滥用职权罪;九家被告单位、QGX、FP、ZB、LDJ、MML 及各单位直接责任人构成串通投标罪;ZB 另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均成立。
ZB 一人犯数罪,FP、MML 存在漏罪,分别适用数罪并罚规则。
XXX、QGX、ZB、LDJ、CBJ、YYX、WLF、HL、LGX、YXX、GL、HJ、ZXX 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可从轻减轻;FP、MML 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
本案串通投标各参与方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YYX 辩护人胁从犯、多数辩护人从犯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无获利、主观恶性小、工程验收合格等从轻情节全部采纳。
综合全案情节、悔罪表现、宽严相济政策,对各被告人、单位区别量刑:QGX、LDJ 适用缓刑;CBJ、YYX、WLF、HL、LGX、YXX、GL、HJ、ZXX 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全部涉案被告单位均判处罚金。
判决主文
XXX 犯滥用职权罪,与此前受贿罪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已缴)。
QGX 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已缴)。
FP 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与此前涉黑、聚众斗殴等重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ZB 犯串通投标罪六个月罚金一万、寻衅滋事罪十个月,合并执行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已缴)。
LDJ 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已缴)。
MML 犯串通投标罪六个月罚金一万,与此前涉黑、寻衅滋事刑罚并罚,执行三年三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九家涉案被告单位均犯串通投标罪,各判罚金十万元(均已缴纳)。
CBJ、YYX、WLF、HL、LGX、YXX、GL、HJ、ZXX 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指引: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