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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蕊律师代理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获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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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北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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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时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高额索赔,时蕊律师敏锐抓住“承揽人侵权”与“受害人止损义务”两大核心抗辩点,巧妙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将责任主体向实际施工方及未尽止损义务的原告转移。同时,针对原告证据瑕疵进行有力质证,成功打破其虚高损失主张。最终促使法院大幅核减原告诉请,为当事人华某丁争取到仅承担八百余元的极低赔偿额,实现了显著的减损效果,充分彰显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卓越的维权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火锅店经营者张XX租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经营火锅店。被告王XX、董XX系二楼房主,被告陈XX、华XX、黄XX、纪X己分别为三、四、五、七楼房主。2025年12月25日晚,王XX、董XX发现下水管道返水,联系上述房主协商疏通并分摊费用。次日,在王XX、董XX家疏通下水过程中,下水管线损坏漏水,导致原告室内吧台柜被水冲泡,地面有污水痕迹。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诉至法院。时蕊律师接受华XX委托,代理其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漏水成因及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及数额认定。华XX在时蕊律师指导下答辩指出:首先,漏水系二楼疏通管道施工方操作不当导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楼上业主无过错;其次,原告作为餐饮商户未尽风险防范与止损义务,存在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最后,原告主张的停业、消杀等损失缺乏正规发票及鉴定报告,存在虚高情形,不应被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主下水管道漏水导致原告受损,全体使用业主均应承担责任。因疏通工人系王XX、董XX寻找,其承担的责任应多于其他业主。法院酌定原告停业时间为3天,认定吧台柜重建、停业损失及消杀费等合理损失共计四千五百余元。最终判决:王XX、董XX赔偿原告一千三百五十元;陈XX、华XX、黄XX、纪X己每人赔偿原告八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时蕊律师代理华XX成功大幅降低赔偿金额,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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