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原告:XXX,女,身份信息、住址、身份证号全部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蕊,辽宁XX律师。
被告:TCB,男,身份信息、住址、身份证号全部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ZJM,某律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TCB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时蕊、被告代理人 ZJM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收益款八千余万元。
事实理由:双方早年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将企业一百六十万股股权转让原告,原告足额支付全部转让款。被告收取款项后未办理股权过户,私自处置股权,所得收益未足额交付原告;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确认股权归属、出售所得赔付义务,被告仍拖欠巨额收益,原告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答辩:认可案涉协议实质为股权转让协议,款项金额以庭审举证质证核对为准。
双方当庭提交证据,法院组织交换、质证,无争议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持有的目标企业一百六十万股全部转让原告,转让总价三千万元,分两期支付;原告全额完成转账付款,协议约定股权全部收益归原告,被告负有过户、转交分红及售股款项义务。
后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确认全额收到转让款,认可案涉原始股及配股归属原告;因历史原因未过户,承诺限期完成过户,已出售股权全部收益赔付原告,并按贷款基准 / 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已将全部案涉股权出售,取得转让收益两亿余元,仅向原告支付一亿三千余万,尚欠八千余万收益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案涉《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全额支付转让款,被告私自处置股权取得收益后未足额转交,构成违约,原告诉请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收益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全部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 TCB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 XXX 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收益款八千零五十六万余元。
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十四万四千六百元,由被告 TCB 承担。
上诉指引: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L Z Q
二〇二五年相关日期(脱敏)
法官助理 L Y
书记员 J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