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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超市务工无劳动合同,李文强律师举证胜诉,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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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尚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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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十年超市务工无劳动合同,李文强律师举证胜诉,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一、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A某委托甘肃尚宇律师事务所李文强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为甘肃B公司。原告自20XX年起在超市旗下门店生鲜岗位工作,工作时长近十年,在职期间超市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多次沟通补缴事宜均被推诿,最终于20XX年X月离职。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第一,确认20XX年X月X日至20X年X月X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判令超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243元;第三,判令单位补缴十年期间社会保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全程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抗辩原告任职门店均为品牌加盟个体工商户,总公司不存在用工管理关系;同时提交原告亲笔填写的离职表,离职原因标注“个人原因”,主张原告系主动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且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请。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原告无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刻意拆分加盟门店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离职表单书面内容对补偿金主张形成不利证据,劳动关系认定举证难度极大。

  二、律师办案经过

  李文强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深挖超市统一管理、用工隶属的间接证据,调取原告历年岗前培训、资深员工培训结业证书、20XX至20XX年超市对公代发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全程受总公司统一培训、统一薪酬发放,接受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突破加盟门店独立用工的抗辩逻辑。庭审中精准引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岗前培训视为用工起始时间的法律规定,清晰区分劳动关系建立时间;针对经济补偿金、社保两项诉求,客观向法庭说明书面离职材料存在的客观瑕疵,同时厘清社保征缴属于行政职能、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的法律边界,完整、客观陈述全部代理意见,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核心诉求。

  三、判决结果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甘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1、依法确认原告A某与甘肃B公司自20XX年X月X日至20X年X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全部由被告甘肃B公司承担。

  本案核心诉求劳动关系确认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为当事人后续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提供关键裁判依据。

  四、律师价值

  证据挖掘能力突出:无书面劳动合同前提下,整合培训证书、工资流水等间接证据,推翻被告门店独立用工的抗辩,成功锁定十年劳动关系;

  精准适用劳动法律:准确引用岗前培训视为用工起始时间法条,清晰界定劳动关系起止期限,夯实案件胜诉基础;

  分情况给出维权方案:区分民事审理与行政征缴边界,告知当事人社保补缴合法维权渠道,为后续维权提供清晰路径;

  固定关键事实成果:通过胜诉判决锁定用工事实,为当事人后续社保维权、追责提供具有强制效力的司法凭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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