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PPP工程项目,层层挂靠、多方转手。实际施工人退场后,新施工人进场干了活,工程款也层层审批拨付到位。但就在款项到账的当天,一笔3000多万的"借款"突然通过法院调解确认、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把工程款划走了。新施工人急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被驳回,二审逆转——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问题出在哪?
一、案情简介:
某省某市一个全民健身中心PPP项目,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由蔡X(化名)挂靠甲建设公司(化名)实际施工。2021年,蔡X又通过甲公司与总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项目干到一半,蔡X退场了。
2023年8月,乙建设公司(化名)接手后续施工,与甲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由XX公司负责剩余工程,甲公司收取1%管理费,工程款到账后由甲公司第一时间支付给XX公司。
2023年10月,经业主、监理、政府方等多方审批,确认XX公司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为1139万余元。2024年2月9日,这笔款项通过层层拨付,最终打入甲公司账户。
蹊跷的是,就在款项到账当天,这笔钱被法院冻结了。
原来,2023年3月29日,蔡X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甲公司,称甲公司因项目垫资向其借款3180万余元,要求归还本息合计3975万余元。诉讼中,甲公司对借款事实全盘认账,双方不到一个月就达成了调解协议。2024年1月,蔡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并扣划了甲公司账户中的1141万余元——正是刚拨付给XX公司的工程款。
XX公司得知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那份借款纠纷的调解书。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只是普通债权人,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其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审查:XX公司有没有资格起诉?蔡X和甲公司的借款到底是不是真的?调解书该不该撤?
第一,XX公司有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只是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调解书的执行虽然会影响甲公司的偿债能力,但不影响XX公司继续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所以XX公司不是原案的第三人。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法院指出: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一般不包含债权人,但存在两个例外——一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内容是虚假的。本案中,XX公司是蔡X退场后接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款已经五方审批确认,XX公司对该笔款项享有债权。同时,XX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原案借款涉嫌虚假。因此,XX公司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蔡X和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是真是假?
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理由是:借款的前提基础不存在。 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于甲公司垫资施工",但大量证据证明,在XX公司进场前,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蔡X而非甲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万实际由蔡X控制的公司支付;法院退回来的保证金也全部转入了蔡X的公司;施工合同解除后,与发包方签订退场和结算协议的也都是蔡X。甲公司只是被挂靠方,根本不需为项目垫资。
账户和UX由蔡X一方控制。 甲公司专门开了一个银行账户,操作UX由蔡X的员工持有,甲公司仅负责审核、不掌握密码。蔡X通过该账户在其个人及关联公司之间循环走账,金额巨大、往来频繁。
蔡X自己签的文件否定了借款关系。 起诉前6天(2023年3月22日),蔡X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写着"此协议和甲公司不存在法律和经济责任"。强制执行期间,蔡X又与甲公司签订《解除账户冻结协议》,再次确认"双方无实迹的事实经济纠纷"。
原案诉讼过程严重不合常理。 甲公司对3000多万的借款本息全盘认账,不做任何抗辩;在对账函出具前和诉讼期间,甲公司仍在向蔡X转账,但调解时却声称"分文未还";双方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了20天。
第三,调解书该不该撤?
法院认为,蔡X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所谓的"借款"实为蔡X挂靠施工期间利用甲公司账户走账形成的资金往来。原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内容是虚假的,属于虚假诉讼,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案民事调解书,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工程款赔偿问题另案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蔡X和甲公司负担。
三、案例说法
这个案子情节曲折,但核心问题其实不复杂——有人利用法院的调解程序,把不存在的"借款"变成了可以强制执行的"判决",差点把别人的工程款"截胡"了。
第一,虚假诉讼的"套路"并不高明。
蔡X的操作手法其实很典型:挂靠施工→用自己的钱通过被挂靠方账户走账→把走账记录包装成"借款"→起诉时被挂靠方全盘认账→快速调解结案→申请强制执行。整个过程环环相扣,关键在"配合"——被告不抗辩、不举证、不质疑,法院在调解程序中很难发现异常。但本案二审为何能认定虚假诉讼?因为有关键性证据——蔡X自己签的《情况说明》和《解除账户冻结协议》,白纸黑字写着"不存在法律和经济责任""双方无实迹的事实经济纠纷"。这两份文件直接否定了借款合意,是认定虚假诉讼的"铁证"。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最后一道防线"。
虚假诉讼的受害方往往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被"误伤"的案外人。本案中XX公司之所以能翻盘,是因为工程款已经五方审批确认、即将到账,却被法院执行划走——XX公司是"直接受损方"。更重要的是,XX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原案是虚假诉讼,这使其具备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不仅要证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还要证明原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如果仅是普通债权、没有虚假诉讼的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三,挂靠施工的风险远不止"管理费"。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原本只想收1%的管理费,结果被卷入一场3000多万的虚假诉讼,账户被冻结、款项被划扣,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虽然最终法院认定了虚假诉讼,但甲公司在整个事件中的表现也值得反思——UX交给别人控制、公章和法人章随意借用、诉讼中全盘认账不抗辩——这些操作不仅不合常理,也给自己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现实意义
对实际施工人(挂靠方)而言: 挂靠施工是建筑行业常见现象,但走账记录不等于借款关系。如果想通过诉讼追索工程款,应当基于真实的分包合同、结算单、验收记录等证据,而不是把资金往来"包装"成借款起诉。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不仅调解书会被撤销,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
对被挂靠方而言: 出借资质收管理费看似轻松,实则风险巨大。账户被他人控制、公章被他人使用,意味着公司随时可能"被负债""被诉讼"。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最终"翻案",但耗费了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建议被挂靠方建立严格的印章和账户管理制度,杜绝"只管收钱、不管风险"的侥幸心理。
对后续进场的施工方而言: 接手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路径、各方权利义务,并及时向业主、总包方申报施工身份。一旦发现前手通过虚假诉讼"抢钱",应当果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保留好施工记录、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
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翁鹏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