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政纠纷,马海清律师助力企业维权和解
案例专长
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招投标投诉行政纠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财政监管行政违法抗辩、行政争议和解谈判
代理方向
代理投标企业原告,起诉财政监管部门,主张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全部违法,撤销驳回投诉决定书
判决结果
庭审充分驳斥行政机关全部违法点,行政机关认识处理决定存在多重瑕疵,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当事人达成满意条件后申请撤诉,纠纷圆满化解。
案情内容
本案是争议极大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纠纷,我方客户作为正规电子技术企业,参与国防战备类控制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开标后企业技术方案被无故扣17分,同时发现中标厂商合作生产企业缺少对应涉密生产资质、体系认证范围不符,明显不具备履约生产条件。企业依规向财政监管部门发起书面投诉,希望纠正不公平评标、否决不合格中标方,但监管部门出具投诉驳回决定书,简单粗暴驳回全部诉求,未针对性回应企业核心质疑。
当事人维权无门,委托我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我完整梳理招标文件、评分表、资质材料、投诉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全套证据,拆解出三大核心违法问题,形成完整代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完全错误。企业被扣17分有完整书面材料佐证,但行政决定未说明扣分合规理由,仅笼统称投诉无依据,答非所问,未履行法定说理义务;庭审中行政机关甚至记错评分满分标准,无任何证据支撑自身说法,足以证明调查流于形式。
第二,行政处理程序、法律适用双重违法。案涉设备属于国防战备产品,即便招标文件未明文标注涉密资质,法律也要求厂商具备对应生产技术条件,监管机关仅依据保密局口头答复就忽略法定履约资质要求,未全面核查制造商生产能力,违反政府采购全面审查投诉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行政机关混淆投诉核心,以“非涉密招标项目”作为驳回理由,完全偏离我方投诉主张,法律适用明显错位。
第三,行政机关草率处理侵害投标企业法定救济权。监管部门模糊敷衍的处理决定,导致客户无法知晓扣分、资质异议不成立的合法依据,剥夺企业申辩、知情的法定权利,额外产生诉讼时间、经济成本。
庭审阶段,我逐条出示证据,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逐项驳斥行政机关全部抗辩,清晰指出案涉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调查不全、程序缺失、法律适用错误多重硬伤,行政机关当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充分认识本次投诉处理决定存在多处法定瑕疵,担心判决撤销行政决定带来行政追责、程序返工,主动联系我方协商和解,给出令客户满意的解决方案。综合时间与维权成本考量,客户接受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整场行政纠纷顺利解决。
招投标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占据信息优势,维权难度极高。本案我精准抓住行政行为法定漏洞,用法规与完整证据击破行政机关驳回理由,无需等到法院判决,直接促成对方主动和解,高效保住企业招投标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行政诉讼与政府采购纠纷的专业处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