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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案,赵立军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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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类型  :交通事故

 代理结果  :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吴XX、吴XX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吴XX的近亲属。20234月,受害人吴XX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乘客),沿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辅道行驶时,与前方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吴XX存在醉酒驾驶、违规载人、驾驶未登记车辆的过错,被告江XX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未规范停放车辆的过错,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案涉肇事车辆登记于某某拖车服务部名下,驾驶人江XX系该服务部员工,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金额、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二原告委托赵立军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擅自加装拖车钩、改变车辆结构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被告拖车服务部则认为受害人醉酒驾驶过错更大,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达到法定抚养年限,不应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

1. 案涉车辆加装拖车钩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2. 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如何认定;

3. 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财产损失等赔偿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的交通事故案件,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一,明确了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边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及免责后果,需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且保险公司必须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仅提供无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格式投保单,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充分说明义务,该类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厘清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规则。保险公司主张改装拒赔,不仅要证明车辆存在改装事实,还需举证证明改装行为直接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改装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本案中,事故根本成因是车辆违规停放、尾部反光标识不足导致后车追尾,即便没有加装拖车钩,事故也无法避免,因此改装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构成拒赔事由。

其三,印证了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倾斜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负同等责任时,法院通常酌情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非机动车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赵立军律师精准锚定案件核心争议,围绕保险公司拒赔抗辩层层拆解。一方面紧扣保险法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案涉投保单不具备免责条款生效要件;另一方面结合事故现场细节,论证加装拖车钩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同时合理主张责任倾斜比例,逐项核对赔偿项目,最终成功推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保险赔偿。

  办案心得

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能仅停留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计算层面,更要深入研判保险理赔的核心争议点。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以车辆改装、超载、逃逸等各类事由主张商业险拒赔,很多当事人会因此产生错误认知,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代理律师,首先要熟练掌握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裁判规则,清晰区分免责条款的类型与生效要件,从“条款是否生效”“免责事由是否成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三个层面逐一抗辩;其次要细致梳理事故成因,结合现场照片、交警笔录等证据,准确判断保险公司主张的拒赔事由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避免保险公司不当转嫁责任。

同时,在责任划分层面,要准确把握地方法院的裁判惯例,对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也要积极主张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倾斜,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赔偿项目,要严格依据证据规则逐项审核,对于缺乏证据支撑的诉求合理调整,提升法院支持率。

  适用的客户类型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遭遇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及车辆改装、加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的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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