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维持案
代理身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类型 :医疗纠纷
代理结果 :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驳回医院上诉请求,认定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案件主要内容
患者吕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程十余年,既往多次住院治疗,存在明显自杀倾向。2025年4月,患者因病情加重入住某某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医院确定为精神科一级护理,实行全封闭管理,评估认定患者自杀观念较重,需严防自弃。
2025年4月,患者在病房内用塑料袋套头窒息,经医护人员发现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调查确认为自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看护管理义务,对患者死亡存在过错,委托赵立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按照其内部一级护理制度做到每15分钟巡视一次,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存在过错,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巡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患者自杀具有隐蔽性不可预见,一审认定过错比例过高,请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立军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诉讼,参与庭审抗辩。
本案争议焦点
1. 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看护管理义务,对患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2. 一审法院认定的30%过错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精神科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对精神病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过错认定标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一,明确了医疗机构内部护理制度的约束力。医疗机构自行制定的护理规范、分级护理标准,属于医患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医疗机构具有拘束力。医疗机构以国家标准低于内部标准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更高标准履行义务。
其二,界定了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精神科封闭病区的患者,尤其是有明确自杀倾向的患者,医院负有更高的看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在患者存在明确自杀风险的情况下,医院应当采取更严格的监护措施,仅以符合最低行业标准抗辩,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
其三,明确了自杀类医疗损害的责任划分原则。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即便医院尽到义务也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院通常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本案30%的责任比例,是同类案件中的典型裁判尺度,具有较强的参照价值。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赵立军律师紧扣医院内部护理制度,指出其未按承诺的15分钟巡视标准履行义务,存在明显管护疏漏。针对医院提出的行业标准抗辩,明确内部制度属于医院自愿作出的服务承诺,应当严格恪守。同时结合患者入院时已被评估为高自杀风险的事实,论证医院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有力反驳了医院“不可预见”的主张,最终推动二审维持原判,守住了当事人的胜诉成果。
办案心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尤其是精神科医疗损害案件,过错认定与责任比例是核心难点。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医疗机构的义务边界,既不能无限苛责医疗机构,也不能放任其疏于履行职责。
首先,要全面调取医院的诊疗规范、护理制度、风险评估记录等材料,从医院自身的制度要求切入寻找过错点,相比单纯依据通用医疗规范,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要准确识别患者的风险等级。对于已经被评估为高风险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标准会相应提升,要结合风险评估结果,论证医院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对比其实际履行情况,认定过错。
最后,对于患者自杀类案件,要客观认识法院的裁判尺度,此类案件中患者自身疾病与自主行为是主要原因,医院通常仅承担次要责任。要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避免当事人提出过高诉求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同时在责任比例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赔偿。
适用的客户类型
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患者及其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未尽到诊疗、看护义务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对医疗损害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的案件当事人;精神疾病诊疗相关的医疗损害纠纷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