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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赵孟亮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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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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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XX2年1月1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X,男,1XX2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4月11日立案后,于202X年X月X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高某某,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X月2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签订欠条,被告在欠条中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截止到202X年4月,被告未还款。

被告王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告要求返还借款2万元,我同意,但是我现在一次性给付不了,可以分期给付,给我2-3个月的准备时间。

本院经审理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23年X月23日,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还款日期为202X年X月23日,并手写备注借款人每月还出借人1,000元。

本院于202X年X月12日对王XX进行了询问,王XX述称:我和被告在2020年是恋爱关系,后来分手了,2022年我起诉被告,案号是号,判决认定我借给被告4万元,判决被告还款,在执行程序中,被告给了我4万元,有3.X万元转账和X千元现金,我们另行约定我再借给被告2万元,借条上“借款人每月还出借人1000元”的字是我写的,上面的手印是被告按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于2023年X月23日借给被告2万元,双方约定每月还款1,000元,借款至今已过21个月,被告应足额偿还原告全部借款2万元。原告申请保全支出保全费220元,系其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给付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王XX偿还原告王XX借款2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王XX给付原告王XX保全费220元;

上述款项转入原告名下账户:账号:;开户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X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X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1970-01-01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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