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某日,A 骑电动自行车沿天津市某区某公路行驶时,与同向骑人力三轮车的A(女,六旬)发生追尾,致A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就医治疗,双方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A遂提起诉讼,主张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四万余元。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律师工作
温利选律师接受A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细致审核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报告及各项费用凭证。温律师一方面与委托人深入沟通,释X法定赔偿标准及诉讼风险,帮助A建立合理预期;另一方面积极与对方代理人及调解员交换意见,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主动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温律师指导委托人准备支付凭证、配合调解程序,并协助起草人民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申请,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避免后续争议。
案件结果
经天津市某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A一次性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A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争议。随后,温律师协助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确认裁定。A亦向法院撤回起诉,案件圆满终结。
律师心得
本案虽为常见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但涉及伤残赔偿、多项费用计算及诉讼程序衔接,专业性与时效性要求较高。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作为代理律师,我深刻体会到: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积极、坦诚的调解沟通往往比对抗性诉讼更能高效维护委托人利益;同时,精细化的证据审核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是赢得对方信任、促成调解成功的关键。本案的妥善处理,也体现了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在化解基层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