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重复起诉上诉案:苏海虎律师代理医疗机构应诉,二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驳回原告诉求 榆林府谷县医疗纠纷律师 2026府谷县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县级基层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XX 多年前因在某中医医疗机构诊疗产生不适,双方此前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完整赔偿协议,医疗机构按调解文书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多年后原告再次以同一诊疗行为造成人身、精神损害为由,向基层法院起诉,主张高额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 19 万元。原审被告为涉案中医机构及当地卫健主管部门,二被告共同委托苏海虎律师作为一审、二审全程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主张本案属于法定重复起诉,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告自行参与庭审,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并支持其全部赔偿诉求。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针对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核心争议开庭审理。苏海虎律师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早年民事调解书、赔偿款收款凭证、完整诊疗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早已就案涉诊疗损害一次性结清全部纠纷,调解文书已明确一次性赔付后双方再无争议。庭审辩论阶段,苏海虎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逐一论证:本次诉讼当事人、基础诊疗事实、损害赔偿诉求均与多年前调解案件完全一致,原告本次起诉实质否定已生效调解文书的处理结果,完全符合重复起诉构成要件,法院不应再次审理。法庭完整核查全部历史案件材料与本次起诉材料,采信苏海虎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
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裁判理由:原告本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此前已生效调解案件完全重合,本次起诉实质否定先前生效法律文书的处理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原调解已一次性处理全部损害赔偿事宜,原告再次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