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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登记再审胜诉判例:集体土地征收后村组丧失起诉资格|行政律师李超代理政府经典办案实录西安行政律师推荐李超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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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深耕土地行政、再审案件,本案精准运用利害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两大核心规则,完整梳理权属流转证据,在最高法再审阶段成功维护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效力。有土地登记、征地、行政再审需求,搜索陕西行政律师李超即可咨询。

案件详情

最高法土地登记再审胜诉判例:集体土地征收后村组丧失起诉资格|行政律师李超代理政府经典办案实录西安行政律师推荐李超律师推荐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年 05 月 21 日
程序:行政再审审查

二、案情简介

原告(再审申请人):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两名本村村民
被告(被申请人):某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市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某某自然资源分局工作人员、李超
一审第三人: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某某律所律师
早年当地政府将案涉村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先后两次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几经流转至涉案建筑公司名下。该村民小组主张早年征地签约、初始颁证存在违法情形,起诉请求撤销后期政府向企业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二审法院均以村组不具备原告资格驳回起诉,村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两级法院裁定、支持其撤证诉求,相关诉讼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三、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全流程,李超律师全程作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参与全部诉讼程序。一审、二审阶段,李超律师梳理完整征地档案、土地权属流转材料、各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形成完整证据链,核心提出两点抗辩观点:一是案涉土地早已完成法定征收,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村组不再享有土地所有权,与后续颁证行为不存在行政法利害关系;二是行政登记行为具备公定力,早年初始土地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持续产生法律效力,村组无权直接起诉后续转移登记。两级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裁定驳回村组起诉。
村组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称征地与初始颁证违法,自身仍是土地实际权利人。再审审查阶段,李超律师向最高法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结合土地征收档案、权属变更记录,细致区分土地征收行为与后续国有土地登记行为的法律边界,清晰阐释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逐条回应村组再审理由,论证村组仅能针对早年征地、初始颁证另行维权,无权起诉多年后的土地转移登记行为,完整论证原审裁判事实、法律适用均无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全案,最终全部采纳李超律师代理抗辩观点。

四、案件结果

  1.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原审驳回起诉裁定维持生效。
  2. 裁判核心理由:行政诉讼起诉主体需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案涉土地早已征收转为国有,村组不再享有土地相关权属,并非后期颁证行为相对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前期国有土地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推定合法有效,村组主张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无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合法合理。
  3. 适用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李超律师办案价值

李超深耕土地行政、再审案件,本案精准运用利害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两大核心规则,完整梳理权属流转证据,在最高法再审阶段成功维护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效力。有土地登记、征地、行政再审需求,搜索陕西行政律师李超即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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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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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 行政类
  • 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B座6楼
陕西华格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十余年政府法律顾问,累计处理行政纠纷1000+,专注土地、矿产、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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