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4 年
委托方: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原告)
代理律师:杨威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原告主营电力储油柜定制加工业务,与外地变压器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定作)合同,被告提供专属技术图纸,原告按图纸定制多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生产周期明确。原告按期完成全部设备加工、存放于厂区,多次通知被告付款提货,但被告以账户冻结、企业停产为由长期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因设备为专属定制产品,无法转售其他客户,长期仓储占用场地,给原告造成资金与仓储双重损失,原告委托杨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定制设备货款,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庭审中,被告仅主张暂无付款能力,要求延后履行,未否认合同、图纸、产品加工事实。杨威律师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书面定作合同、被告盖章技术图纸、双方业务沟通记录、设备成品实拍照片、多轮催告记录。结合《民法典》承揽、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重点阐述:原告已完全履行加工义务,定制产品专属被告,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提货,被告无权以自身经营困难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资金冻结、停产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能对抗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有权主张全部货款并同步交付成品。
三、案件结果
1. 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全部定制设备货款;
2. 明确被告付清款项后,原告依约交付全部定制设备;
3.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违约定作方承担。
四、律师价值
1. 定作类案件法律精准适用:区分普通买卖与专属定作属性,论证定制产品无法二次销售,定作方必须全额付款;
2. 完整履约证据体系搭建:整合图纸、合同、沟通记录、成品凭证,无瑕疵证明原告已完成全部加工义务;
3. 击破经营困难免责抗辩:明确企业账户冻结、停产属于商业风险,不能免除合同付款义务;
4. 同步解决货款与交付义务:诉讼请求兼顾回款与货物处置,一次性厘清双方全部合同权责。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1. 适用场景:根据客户图纸定制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定作方成品完工后拒付款不提货;专属定制产品无法转售;设备加工承揽、定作货款追偿。
2. 服务指引:设备加工、五金、电力配套企业遇到客户定制产品后拖延付款提货,可咨询杨威律师,提供合同审查、催告函出具、货款诉讼、财产保全一站式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