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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床设备买卖合同二审|质保金纠纷,二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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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阳)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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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核查全部卷宗材料,完整采信杨威律师答辩意见,认定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应收货款债权稳定落地。

案件详情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时间 2023
代理律师:杨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设备制造销售企业(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我方设备企业与外地经销公司签订两份数控机床购销合同,约定供货四台数控车床,结算方式为签约付 30%、发货前付 60%,剩余 10% 为质保金,设备交付满一年结清。设备全部交付终端厂家后,仅有一台机床经多次维修无法稳定投产,其余三台设备终端企业常年正常生产使用。质保期限届满后,经销公司以设备未出具终验收报告、应当追加终端厂家、整体合同全部拒付质保金为由,拒绝支付三台合格设备对应尾款。我方企业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查明单台设备存在故障,判令对方支付三台设备质保金二十余万元,驳回逾期违约金诉求。
     经销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四项上诉理由:一审未追加终端厂家属于程序违法;四台设备为整体合同,一台不合格应当全部拒付质保;无终验收纪要则付款条件不成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我方企业委托杨威律师二审应诉。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设备独立履行、质保期规则逐条答辩:买卖双方仅为原被告,终端厂家不属于必要诉讼第三人,一审程序合法;四份设备可区分使用状态,三台长期投产,对应质保金支付条件已全部成就;设备交付多年质保期届满,对方不能以单台设备瑕疵拒付全部款项,对方提交证据仅能证明一台机床故障,无法佐证三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卷宗材料,完整采信杨威律师答辩意见,认定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应收货款债权稳定落地。

律师价值

1. 精通工矿产品购销、质保金、产品质量商事纠纷,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质保期法律规定;

2. 逐条拆解对方程序、事实、法律三层上诉漏洞,完整击破对方拒付货款抗辩;

3. 区分多台设备独立履行状态,论证不得因单台瑕疵整体拒付款项,说服合议庭;

4. 两级商事诉讼经验充足,熟悉设备买卖案件裁判尺度,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5. 高效处理企业应收尾款纠纷,降低诉讼时间成本,快速收回企业经营货款。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机械、五金、建材等货物买卖尾款、质保金拖欠;买方以质量、未验收为由拒付货款;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企业商事买卖合同一审、二审代理均可咨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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