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冯静律师代理一审获优势判决,为二审全面改判奠定坚实基础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谢X(男)与史X(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5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谢X认为史X在婚内存在向继女、近亲属大额转账、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遂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史X名下公积金、离职经济补偿金、银行存款及多项不当转账款项。
谢X委托冯静律师代理诉讼。史X亦提出反请求,要求分割谢X名下公积金、银行存款及取现款项。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双方近二十年的银行流水、公积金缴存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制定精细化诉讼策略。庭审中,冯静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攻防:
精准界定公积金分割基数:针对史X主张分割谢X全部公积金余额,冯静律师指出应扣除谢X婚前缴存部分及婚初已提取用于购房的款项,避免对方不当扩大分割范围;
有力质疑史X大额转账性质:史X向继女转账13.86万元、向近亲属转账及取现合计20余万元,冯静律师主张上述款项远超家庭日常需要,史X未举证证明经谢X同意,应认定为不当处分共同财产;
明确离职补偿金的劳动报酬属性:冯静律师指出史X取得的离职经济补偿金8.68万余元系婚内劳动报酬,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抗辩对方取现分割请求:针对史X主张分割谢X232,800元取现的请求,冯静律师充分举证说明谢X长期使用现金消费的习惯,每次取现金额不大且时间跨度长,均用于日常合理支出,不应分割。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冯静律师代理意见,判决:
案涉房屋归史X所有,史X补偿谢X120,000元;
认定史X向继女转款中的83,325.06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史X应支付谢X41,662.53元;
认定史X参加相亲节目支出9,800元属不正当支出,应予分割,史X支付谢X4,900元;
认定谢X公积金中193,922.27元属共同财产,但仅将谢X向女儿转款的8,800元纳入分割,对史X主张的232,800元取现全部不予支持;
经各项财产品选后,谢X仅需向史X支付55,126.11元(含房屋补偿款品选)。
判决理由明确指出:史X向继女的大额转款未经谢X同意,非夫妻日常支出,应予分割;而谢X的长期小额取现属合理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转移隐匿财产。
案件后续: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冯静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史X向谢X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85,610.92元,当事人从一审“支付5.5万”逆转为“净获赔8.5万余元”,差额高达14万余元。
